家門口放鞭炮 違社維法罰3千
陳姓女子在家門前道路放鞭炮被警方移送後,法院裁罰3000元,陳女不服裁定抗告被駁回。(邱立雅攝)
陳姓女子在新竹市住家門口放環保鞭炮,遭警察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簡易庭裁罰3000元,陳女不服提抗告,新竹地院認爲鞭炮含有火藥成分,屬具有殺傷力的物品,陳女施放鞭炮火光四濺,產生大量白色煙霧且影響交通,恐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或財產構成威脅,原裁罰並無不當,駁回抗告確定。
陳女2024年9月中午,在住處前道路施放環保鞭炮5分鐘,依監視器畫面顯示,她手持提繩將成串鞭炮放置地面,且橫越道路至對面,以打火機點燃引線施放,引燃後隨即火光四濺,產生大量白色煙霧,且在柏油路面留下明顯的黑色燒灼痕跡。
案經民衆檢舉與警方調查後,認定陳女依燃放具有殺傷力的鞭炮而有危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虞,有違反社維法行爲,移送新竹地院簡易庭。法官審理認爲陳女燃放有殺傷力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裁處3000元罰鍰。
陳女不服提出抗告,新竹地院刑事庭審理後,合議庭3位法官認爲,依一般社會觀念,陳女於道路上燃放鞭炮,不僅徒增鄰近建物及車輛失火風險,且濃厚煙霧有害交通安全,何況陳女橫越該道路燃放鞭炮,已佔滿該路段全部通行空間,民衆駕車行經該處時,倘突遇陳女燃放鞭炮未必能及時反應躲閃,極有可能因此肇致車禍發生使他人蒙受身體、財物的巨大損失,堪認陳女所爲已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或財產構成威脅。
陳女雖辯稱,燃放環保鞭炮時,始終手持環保鞭炮直至燃盡爲止,再收回自備的塑膠袋中,且環保鞭炮燃放時並無行人行經該路段,無傷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也並無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物品的行爲。
但合議庭認爲,鞭炮含有火藥成分,點燃後將產生高溫、高熱,若接觸人體或物品,恐造成灼傷或起火燃燒等情形,自屬具有殺傷力的物品,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並非以實際發生損害爲要件,陳女以燃放時並無行人行經該路段、無傷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的辯解,難以憑採,駁回抗告,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