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門口放鞭炮被罰 法官:路人生命財產受威脅

女子在家門口放鞭炮被警方移送後,法院判罰鍰3000元,陳女不服抗告被駁回。(邱立雅攝)

陳姓女子在新竹市住家門口放鞭炮,竟被警察移送還被法院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3000元罰鍰,陳女不服判決抗告。法院認爲陳女施放鞭炮火光四濺,產生大量白色煙霧、影響交通,恐對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或財產構成威脅,因此駁回抗告。

陳女去年9月中午在住處前放鞭炮5分鐘,過程中,陳女手持提繩將成串鞭炮放置在道路地面一側,且橫越路中間到道路近另一側處,並以打火機點燃引線之方式施放鞭炮。引燃後隨即火光四濺,產生大量白色煙霧,且在柏油路面留下黑色燒痕。

陳女行徑遭警方移送,去年10月法院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認爲陳女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陳女不服因而抗告,但法官認爲,以依一般社會觀念,陳女於道路上燃放鞭炮,不僅徒增鄰近建物及車輛失火風險,且濃厚煙霧有害交通安全,何況陳女橫越該道路燃放鞭炮,已佔滿該路段全部通行空間,民衆駕車行經該處時,倘突遇陳女燃放鞭炮未必能及時反應躲閃,極有可能因此肇致車禍發生而使他人蒙受身體、財物之巨大損失,堪認陳女所爲已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或財產構成威脅。

陳女則辯稱,自己在環保鞭炮燃放時段,始終手持環保鞭炮,直至環保鞭炮燃盡爲止,再收回自備塑膠袋中,且環保鞭炮燃放時並無行人行經該路段,無傷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也並無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物品的行爲。

對此法官認爲陳女所言是空言辯稱、不足採信,陳女所爲縱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並非以實際發生損害爲要件,故陳女所辯燃放時並無行人行經該路段,無傷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云云,難以憑採。因此駁回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