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擋道出入口挨罰 女控警「沒阻礙」照罰不誤

機車擋道出入口挨罰,女控警「沒阻礙」照罰不誤,遭到法官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機車亂停引發爭議!女子小萱(化名)將愛車停放在臺北市某處大樓車庫前,遭警方舉發「妨礙他車通行」違規,後續經監理所裁罰新臺幣600元。小萱不服,認爲停放位置並未造成阻礙,堅持提起行政訴訟,盼能推翻原處分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事件發生在某日深夜9時許,小萱將她的機車,停放一處巷弄內的大樓車庫前。由於現場地面明確劃有「車位出入口,請勿佔用」等警語,警方接獲民衆報案後趕抵現場,見車輛橫向堵住出入口,認定已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當場依法舉發。

後續,小萱向監理所提出申訴,強調該車庫是否合法仍存疑,且警方拍攝的照片並未能清楚證明愛車造成阻礙,堅稱自己並無違規意圖。然而,監理所調查後仍認定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開罰600元。

不滿處分的小萱轉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裁罰。她主張,自己停車並未影響其他車輛出入,僅因現場狀況遭誤判,況且採證照片也不足以證明違規。

不過,法官審理後並未採信小萱的說法。法官指出,《道交條例》明定,駕駛人不得在「顯有妨礙他人或車輛通行」之處停車,即使現場未設置紅線、禁止停車標誌,若客觀上會影響他車通行,仍屬違規。

而且法官檢視警方拍攝的現場照片,確認該處確實爲大樓車庫出入口,地面標誌清楚,且小萱的機車橫向停放,已導致進出口空間縮減,其他車輛必須繞行,客觀上確實造成妨礙。小萱縱然並非故意違規,仍應負過失責任,裁罰有其合法依據。因此,判決駁回小萱的請求,維持監理所原裁罰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