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高鐵上丟失200萬元 男子遭判誣告罪3月徒刑
王姓男子去年8月間從臺中搭乘高鐵前往臺北後,向警方謊稱裝有現金200萬元的揹包遺落在列車上,被警方識破。臺北地方法院8日依誣告罪判處他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搭乘臺灣高鐵臺中往臺北的列車,當晚9時28分向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的員警報案,誆稱自己裝有200萬元現金的揹包遺落在列車內,可能被別人撿走,希望警方協助尋找。
警方調閱高鐵臺北車站的監視器畫面,並未發現有人拿着王男所稱的揹包離開,懷疑其所述內容是否屬實,再度通知王男說明,王男才坦承謊報,警方移送法辦。臺北地檢署依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起訴王男,並聲請簡易判決。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王男向警方報案而濫行誣告,浪費司法資源,考量王男犯後坦承犯行,目前無業沒有收入,也沒有人因爲他的誣告而被判刑或懲處,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