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沒搭車卻謊報「搭高鐵遺失200萬」 臺北男遭判誣告罪
▲高鐵。(圖/記者彭懷玉攝)
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王姓男子明知自己並未搭乘高鐵、也未遺失財物,卻蓄意向鐵路警察報案,謊稱在高鐵列車上遺失裝有200萬元現金的後背包,企圖誣陷不明人士涉犯侵佔遺失物罪。臺北地檢署因此依誣告罪將他起訴,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王男行爲嚴重浪費司法資源,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王男於2024年8月19日晚間9時許,到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報案,聲稱當天自臺中搭乘高鐵北上,於臺北站下車時,遺失一隻內有200萬元現金的後背包,懷疑遭不明人士侵佔。
鐵路警方隨即依照程序展開調查,並調閱車站監視器畫面,發現王男當天根本未出現在臺中站與臺北站間的任何高鐵設施,其所述情節完全虛構,警方因而認定王男涉犯誣告罪,將案件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
開庭期間,王男坦承捏造報案,法院審理後認爲,其虛構情節導致司法與警察資源遭到浪費,更讓無辜民衆可能蒙受刑事追訴風險,行爲不可輕忽。但法官也考量王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目前無業、經濟拮据,遂依刑法第172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規定從輕量刑。
法院最終判處王男有期徒刑3月,得以新臺幣1000元折抵1日刑期,選擇繳納罰金替代服刑。根據判決理由,王男學歷僅爲高中肄業,生活陷入困頓,是促使他妄圖誣告的主要背景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