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權利?何以法治?

象徵平等、公正的正義女神。(本報資料照片)

《法治東西談》。(新經典文化提供)

我自許爲一生以傳遞法律知識與他人溝通爲生的法律人,簡單的頭銜是律師,在理律法律事務所任職逾四十年的律師;也一直是在大學中講授法律的教授。

在傳統文化中,律師常被稱爲刀筆吏或師爺(或幕友、幕賓),都是古代衙門中的人物。刀筆吏以吏爲名,可知是基層公務員,是官僚體系的一分子;師爺則是官員的幕賓與策士,來去自由,並不是公務員,其與今日律師不同之處,則在法定執業資格之有無。人們的眼中,刀筆吏或師爺,其行止易與司法黃牛發生聯想,往往就是一種負面的角色,不是什麼好人。

香港使用粵語,今日猶稱律師爲狀師,是因爲前清時代已有此種人物。然則清代衙門中沒有賦予狀師代理出庭的法定資格與地位,只代人撰狀而已;卻也可能是鄉野傳聞中的正義之士。像是膾炙人口的傳統戲劇《四進士》中,創造了一個革退書吏宋士傑,搬演揭穿官衙黑幕,扳倒惡吏劣紳以拯救弱女的故事,迴應「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的願望,就是此種人物的化身。

在傳統文化中,律師這種需要法定資格爲人出庭辯護的專業,其實從不存在。還有一齣戲叫《法門寺》,竟然將明代正德年間的惡宦劉瑾,無中生有地改寫成一個平反冤獄的角色,以求大快人心。在歷史文化記憶中,人們找不着爲人民伸張正義公道(也就是權利)做爲專業的人物,只能全憑想像附會,在戲劇中尋求安慰。也就無從普遍認識,何以律師這種專業竟在今日法治社會不可或缺。

我沒有做過公務員,既不是刀筆吏,也不是策士師爺,只是在民間傳遞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在超過五十年的法律生涯裡,我發現自己所學的法律,與日常社會生活中人們認知的法律觀念,似乎有着絕大的鴻溝存在。譬如說,我在法學院講授《憲法》,說到人權是《憲法》存在的根本目的,學生們每每似懂非懂,我自信不是我的表達能力出了問題;而社會上也普遍不重視人權,甚至敵視人權。我們行憲已有四分之三個世紀,與人權觀念仍存在着明顯的隔膜,這是個文化現象。

其實,在傳統文化教育中成長的人如我,又何嘗不因傳統觀念的薰陶而受影響?上個世紀八○年代之初,我到達美國留學的第三個月,就遇到了一次震撼教育的洗禮。

當時麻州政府廣泛寄送傳單通知,從仲秋到次年春末,提供低收入戶燃料補貼,或者實報實銷,或者按照每月房租的四成發給現金。我也意外地發現,外國留學生也有資格領取同額補助。

在州政府辦公室內,我向承辦人員出示護照顯示我是外國人,再三確認是否具有領取補貼的身分無誤。在我以不可置信的態度,連問了數次之後,櫃檯後一位六十開外的老太太不耐煩地開口發問:「年輕人,我知道你是外國人;現在嚴冬將屆,外國人也是人,難道就不活了?」當然,我與在地的低收入戶一樣,如數得到了補貼。

我赫然發現,這話與美國憲法課堂上說到的,基本人權不因國籍而當然有異的原則,若合符節。原來真正歧視外國人的正是我自己!像是「內外有別」或「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傳統文化觀念,都不足以當然構成否定外國人應受平等保護的法律理由。

回國之後,有個問題不時在腦海中盤旋:於留學時所接觸到的第一手憲政思想,如「權力腐人,絕對權力絕對腐人」、「權力必須受到法律的節制」、「無人可以居於法律之上而不受拘束」等等來自西方,成就法律精髓的法治觀念,在中土世界的傳統中,特別是先秦百家爭鳴時的各種思想裡,難道從來不曾存在?

年近知命,開始在故紙堆裡、考古資料中求索,雖然偶或看到類似的靈光乍現(如郭店楚簡《魯穆公問子思》中子思說「恆稱君之惡者,可謂忠臣矣」庶幾近之),但每也只能是吉光片羽,鳳毛麟角;全然缺乏制度性發展的土壤,則是文化史上冷冰冰的事實。

這也使我對一位歷史人物,明末大儒黃宗羲獨具隻眼的歷史觀察,產生了別樣體會。

在滿清入關而漢人建立的明朝傾覆,當時的漢人深覺面臨亡國滅種之際,黃宗羲曾經對於身處的傳統政治進行了澈底的反思與檢討,留下了一本名著《明夷待訪錄》。書中有〈原法〉一篇,開篇處即說:

「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無法。」

他說的三代之法是:「藏天下於天下者也:山澤之利不必其盡取,刑賞之權不疑其旁落,貴不在朝廷也,賤不在草莽也。在後世方議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見上之可欲,不見下之可惡,法愈疏而亂愈不作,所謂無法之法也。」

他又說,三代以下的法,也就是:「後世之法,藏天下於筐篋者也;利不欲其遺於下,福必欲其斂於上;用一人焉則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則慮其可欺,而又設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篋之所在,吾亦鰓鰓然日唯筐篋之是虞,向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亂即生於法之中,所謂非法之法也。」

在他心中,三代之法是無法之法,三代之後,則是非法之法,那法究竟該是什麼?他似乎在說,三代之法不存在,三代之後的法不該存在;無法勝於有法。真的長期存在過無法的社會嗎?有政府存在的人間社會,真的可能無法嗎?

我學的法,既不是三代之法,也不是三代之後的法,全是自西方傳來的法。

因爲,清末民初之際,在另一次人們感到有亡國滅種之虞之際,朝野痛下決心變法,試着從西方向中土世界引進亙古所未見的法律制度。簡單地說,也就是今天稱之爲《六法全書》裡的各種法律。這些法律,既無一是三代之法,也鮮少三代之後的法,恐怕也無一是人們的文化記憶中,所能真正認識的法。

我學的法繼受自西方,但也未必是已然繼受完全的法。在學習的時候,必定會問到基本的問題,法是什麼?法律追求的是什麼?以法律爲專業的人所學爲何事?

最常聽到的標準回答是,法律追求的是正義,律師是爲當事人伸張正義或權利的人。但是,正義又是什麼呢?如何才能找到正義呢?權利又是什麼呢?這些問題,則也是在問爲什麼需要學「法」的真正原因。

我學的法,正是東方與西方交會而發生重大思想碰撞後的產物。

這本書,或許是想整理交代一個文化現象,當東方與西方交會而發生重大的思想碰撞時,人們常會遇到三種問題:觀念問題、溝通問題,還有情緒問題。

不談別的,單單一個「法」字,東方與西方的認識與理解,就有着根本上的文化差距。這是歷史的產物,或許談不上是非對錯,但是可能根本左右了、也繼續左右着人們心中是非對錯的看法。這是法律繼受過程中,無法迴避而必須面對處理的觀念問題。

法律繼受,不能免於翻譯的需要。然則翻譯的學問也不簡單。外文一個字眼,一則詞彙,該怎麼翻譯,在什麼場合又該怎麼翻譯,都值得,也必須有個琢磨、研究、試誤、討論甚至辯論的過程,才能真正理解其原有的涵義;而且如果不能試着將自己的腳踏入原字原詞的文化步履之中,其實很難體會那隻鞋所包覆的腳,它走路的真正方法與產生的體會究竟爲何。

事實上百餘年來法律繼受的過程之中,有着大量囫圇吞棗的紀錄,而且,囫圇吞棗常常是從翻譯的時候就開始了。若干關鍵詞彙的翻譯,沒有經過仔細琢磨就加以使用,以致人們根本不能從譯文中理解原義,這已不僅是觀念的問題了,其實更是溝通的問題。試着發現並且化解翻譯之中所帶來的各種溝通障礙,應該是處理溝通問題的一個方法。

在法律繼受的過程中,人們的心中,有意識地或無意識地出現的,常常還會有種情緒問題。一旦百年屈辱襲上心頭,就不免發生疑問:我們爲什麼要學西方?

這其實是回到了問題的開始,是我們又不要變法了嗎?當年人們痛於受到西方壓迫,但西方從未壓迫我人變法。要變法,是受到壓迫之後產生的自主體會。正因爲要變法,所以纔要學西方之法!日本學西方變法,我們學日本學西方;然則要學變法,能不瞭解法的背後,之所以產生不同的法的法律文化嗎?

向人學習,不該虛心嗎?應該容由自尊或自卑的情緒成爲學習的障礙嗎?其實,現在說不學了,恐也來不及了。從憲法到民法,到刑法,到訴訟法,到商法,我們已經引進了、繼受了無數外來的法,都已成爲我們日常生活不可割裂的部分。

若是決定不學了,那是要回到什麼樣的變法前的時代呢?

想學而又不甘心,能學得會,學得好嗎?學習新的事物,不等於否定自己,拋棄自己。我們若要學,是不是該學着不帶情緒地學習,該不該試着處理學習中的情緒問題呢?

說到底,我們之所以需要學習變法,是不是因爲我們根本不知道,我們所學習的對象所說的法究竟是什麼?法治是什麼?正義是什麼?司法是什麼?權利是什麼?無一不需要從頭學起。要變法,是否得清楚瞭解,要變的法究竟是什麼?問題很多,但簡單地歸結一句則是,我們究竟要不要在國人所熟悉的「馭民之法」之外,學習「馭王之法」呢?

於是,在摯友大春、美瑤夫婦的鼓勵之下,我動筆寫了此書。復蒙恩師陳長文先生與學長復甸宗兄慷慨賜序,補充了書中許多言難盡意的不是,也極大地豐富了本書的主題,衷心銘感;又勞同事王璇女士、陳靖緹女士與林葳同學再三悉心協助枝讎,並此致謝。寫就此書,作者已逾古稀之年。紙短汲深,曲曲微意,不揣簡陋,盼得讀者亮詧!

本書部分文字曾在我爲臺北律師公會的刊物《在野法潮》、《給個說法》寫的專欄文章中出現過,並此附志。(本文系《法治東西談》序,新經典文化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