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山光電案濫墾大樹區山坡地逾2.5萬平方公尺 2公司7人遭起訴

和山光電案復原前照片。(橋頭地檢署提供/林雅惠高雄傳真)

和山光電案復原後照片。(橋頭地檢署提供/林雅惠高雄傳真)

橋頭地檢署偵辦「和山光電案」近日偵查終結,檢方查出業者在高雄大樹區公有山坡地違規開發光電設施,未依計劃施作水土保持,並涉嫌業務登載不實,致超過2萬5000平方公尺植生遭破壞,全案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及《刑法》相關罪嫌,將被告林瑞豐等7人及2家公司提起公訴。

檢方指出,聰明的家公司自2019年起向臺灣自來水公司標租高雄市大樹區姑山段及三和段等107筆土地,規畫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總面積逾51萬平方公尺,因土地屬山坡地,依規定需分期施工並落實水土保持,林瑞豐爲該公司負責人,林宜緯則負責施工圖繪製。

調查發現,第一期工程中,林瑞豐、林宜緯明知部分地區屬不可開發區,仍於約2萬3552平方公尺土地上鋪設光電板,擅自開發公有山坡地,第二期工程又於2345平方公尺土地上破壞原有植生,違規總面積達2萬5897平方公尺。

此外,檢方認定,林瑞豐爲加速工程,與吳安欽、黃糧淯、林春森、蘇曼築、盧光輝等人共謀,在未完善滯洪池、排水溝等臨時性防災設施前,便大規模整地,導致水土保持措施失效並造成土砂流失,監造技師吳安欽及其同仁黃糧淯、林春森,則涉將不實施工進度登載於「水土保持計劃監造紀錄」並上傳主管機關係統,規避稽查。

檢方表示,去年6月水利局會同技師會勘,確認現場裸露面積逾2萬平方公尺,土壤沖蝕達中度等級,部分滯洪池未完成,對防洪及排水造成危害,檢方隨後會勘並搜索多處,最終將涉案人員依違反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嫌起訴。

全案檢方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及《刑法》相關罪嫌對被告具體求刑,林瑞豐、吳安欽各遭求處2年6月,林宜緯1年,黃糧淯、林春森各2年,盧光輝1年10月,蘇曼築7月,聰明的家公司與仲欽公司各科罰金30萬元。

橋檢強調,已要求高雄市政府持續督促廠商覆育山坡地,並在檢察長張春暉及主任檢察官陪同下會勘,確認第一期違規光電板已拆除,第二期植生與滯洪池、排水溝等設施完成,以降低水土流失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