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延役」公投 中選會公佈正方立法院、反方行政院
中選會今(31)日說明「核電延役」公投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的舉辦方式,預計由立法院擔任正方,行政院或依《公投法》第20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在8月23日前擇日舉辦。(本報資料照片)
中選會23日召開委員會議,宣佈「核電延役」公投通過審查,預計8月23日公投,爲全國性公民投票第21案;中選會今(31)日再說明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的舉辦方式,預計由立法院擔任正方,行政院或依《公投法》第20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在8月23日前擇日舉辦。
中選會表示,除《公投法》有相關規定外,依「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公投法》第15條提出的公民投票案,由立法院代表正方,相關政府機關或依《公投法》第20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
中選會指出,因此全國性公民投票第21案「核電延役」公投,由立法院代表正方,行政院及依《公投法》第20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
中選會提醒,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從事意見之宣傳,全國性公民投票第21案除正方代表爲立法院、反方代表爲行政院外,還有依《公投法》第20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方代表。
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規定,中選會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或中選會收到依《公投法》第14條至第16條交付辦理公民投票案函文之日起,至公民投票日前,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公民投票案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
中選會表示,依法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每一公民投票案發表會或辯論會至少應辦理5場,正方、反方各推薦1至5人蔘加發表會或辯論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