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無親情可言!中風老父住安養中心 費用要他付當然拒絕
毫無親情可言!中風老父住安養中心,費用要他付當然拒絕,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孩子指控66歲的父親阿國(化名),當年酗酒又家暴,最終與母親離婚,他自小住在寄養家庭,再被安置於兒童之家到大學畢業,這段期間的開銷、學費、生活費均非父親所支付,而且父親未曾聯繫,直到他接獲通知,父親在2020年中風安置於安養中心,並要求他負擔費用。不滿父親當年所爲,毫無親情可言,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的特別代理人代爲表示,依據阿國與前妻的離婚判決所示,雙方的6名子女均由前妻監護,並判決命阿國應按月支付每名孩子扶養費各8000元,後來前妻於先前其他孩子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訊問中,她證稱阿國始終未給付扶養費,且事後也未依離婚判決給付扶養費。
因此可見孩子所主張,父親阿國在他尚未成年之前,就已經完全未盡扶養義務,容非無據。但是阿國現在已經喪失意識能力,也無從對此事表達,因此孩子之聲請是否可採,請法官依法審酌、判斷。
法官考量,阿國與前妻證稱,當年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當時是因爲阿國有家庭暴力,所以社會局便將4名子女送去安置,後來她僅有將2個孩子帶回家,其他的則安置在家扶機構或是在兒童之家,當時的離婚判決要求阿國按月需給付每名子女8000元扶養費,阿國卻是一毛都沒有給。
法官審酌,阿國身爲人父,依法本負有扶養義務,但自孩子年幼時起,卻對孩子的母親家暴,而達不堪同居之程度,孩子也因阿國施暴的因素,自2001年起被安置於寄養家庭及機構,阿國長期未能對孩子妥爲照顧、關懷,也未給付扶養費。
法官審酌,阿國所爲導致孩子於成長過程中,未能有父愛的陪伴與支持,阿國所爲,實有違其爲人父之責,顯已構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孩子負擔與他自小情感疏離之父親的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孩子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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