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應速立法監委薪水去肥貓化(沈迺訓)

近日監察院爆發公務車使用爭議,以及院長陳菊長期請假引發是否合理的質疑,加速了廢除監察院的討論。(圖/本報系資料照)

近日監察院爆發公務車使用爭議,以及院長陳菊長期請假引發是否合理的質疑,加速了廢除監察院的討論。與此同時,又傳出監委月領薪資高達20餘萬元,但月例院會多數月份不到10分鐘就散會,讓輿論再度將監委戲稱爲「肥貓」。然而即便如此,監院存廢依舊流於朝野黨爭,難以一致同意修憲解決。

綠營向來時不時就嗆聲廢考監作爲修憲標靶,抓準的就是國民黨不願在意識形態上遭到嚴重削弱,讓國民黨賴以作爲政黨生存理念核心—孫中山自創的「五權憲法」—政治上宣告死亡,等同國民黨向人民承認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行不通。

國民黨不只不能在五權憲法的憲政制度之爭認輸,更要清楚認知到,多數人民其實對目前憲政制度下監察院的功能發揮與否,並無太大興趣瞭解。換言之,民衆並不那麼在乎是否廢考監,多數在乎的,是長年污名化下的監察委員,領着部長級的薪水卻貌似無所事事,酬庸之名已難洗刷。

問題就是勞逸不均、勞酬落差,民衆認爲監委領了太多錢,結果做出來的業績與一般政院部長的業務量不成正比,這纔是觀感不佳所在。

看看同爲五院的立法委員,其薪水法源竟是由憲法規定。《憲法增修條文》第 8 條明定: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在法律位階的《立法委員行爲法》第 13 條則規定:立法委員待遇之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之標準。立法委員薪資最終依據行政命令「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比照部會首長月薪標準發給。

那麼監察委員薪水法源呢?早在民國81年的釋字第299號就指出,包含監察委員在內的中央民意代表,其待遇都應該由立法機關來訂定。結果民國83年第三次修憲,只規定國代與立委的待遇要立法訂定,卻漏列監察委員。這是因爲當時修憲將監察院定爲「治權機關」,不再是中央民意代表機構,監委無法適用釋字299號的規範,遂失去立法訂定薪資的法源依據。

導致後來立委部分按照釋憲結果,在《立法委員行爲法》規定立法委員待遇之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而監察委員雖然貴爲憲法制設的五院大員,卻無立法規定支領待遇,直接由僅有命令位階的「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中的「政務人員給與表」,將監察委員薪水以與部長及其相當職務作爲月支數額。

然而這種未免貶低監察委員憲法尊崇性的便宜行事做法,實在有待商榷。實宜比照立法院訂定的《立法委員行爲法》,單獨訂定一部「監察委員行爲法」其中加以明文規定監委薪水。而事實上,國民黨立委翁曉鈴等人於去年就曾提出「監察委員行爲法草案」。可惜的是,其草案第14條竟明定監委待遇比照中央部會首長之標準,並未提出具體降低比例或上限,難改外界對監院「高薪空轉」印象,令人質疑國民黨是否真心要改善監委酬庸問題。

所幸也因爲當年修憲之故,導致監委在現行憲制架構下並非中央民意代表身分,就不需機械式的比照《立法委員行爲法》訂定比照部會首長薪水方纔合憲的規定。反而可以直接立法規定監委薪水,與現行「政務人員給與表」脫鉤而不違憲。

由此建議國民黨應直接放棄修憲這條困難重重又要與民進黨惡耗無果的道路,亦不需自毀五權憲法的政黨神主牌,只要全力推動《監察委員行爲法》將監察委員薪水合理化甚至接近無給職化的「象徵性薪資 1 元化」,就能讓民衆對監委的存在不再有怨言;更不會讓多數民衆在對憲政設計不理解的情況下,持續無腦遷怒五權憲法的設計有問題。

具體作法是在《監察委員行爲法》中規定監委薪水訂爲1 元,但公費、出差旅費或其他公務支出,依本法另行規定。如此一來,不僅不會本末倒置地讓行政命令自行決定監委薪水,更能在不廢除監察院的情況下,就讓肥貓消失,實可大快人心又不失政黨守護五權憲法立場,國民黨應納用爲宜。

(作者爲自由撰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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