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纜每年平均遭破壞8次 交通部提案修正3法增過失犯罰則
▲交通部今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修法草案。(圖/記者周湘芸攝)
記者周湘芸/臺北報導
海底通訊海纜損壞事件頻傳,爲避免地震海嘯觀測海纜受損,並防範以船舶作爲破壞工具,交通部今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修法草案,增訂危害氣象設施過失犯刑罰規範,明定犯罪工具沒收及處置機制。
數位發展部長林宜敬今於交通委員會報告指出,近年地緣政治情勢日趨複雜,國際間海纜疑似遭人爲蓄意破壞的案例時有所聞,像是我國今年疑遭受「權宜輪」破壞的斷纜事件。根據國安單位的統計,臺灣周遭海纜平均每年發生7至8次的斷纜障礙,其中約8成是人爲造成,包括漁撈作業、船錨勾損導致。
交通部表示,此次修法將針對危害氣象設施新增過失犯刑罰規範,考量船舶於海上行駛或停泊時,本應避免發生碰撞或損壞海底纜線事件,又海底纜線等相關圖資已於海洋委員會平臺公開,從事海域航行或相關工作者應可預先知悉,因此比照「電信管理法」規定,增訂危害氣象設施過失犯刑罰規範。
因故意損壞海底纜線等行爲,影響海嘯及地震預警時效及國家安全甚鉅,交通部指出,此次也針對危害氣象設施(備)的犯罪態樣,明定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及處置機制,無論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是否屬於犯罪行爲人,均予以沒收。
交通部表示,此次也針對「三無」(無船籍、無船舶證書及無船舶登記)或長期滯留商港的船舶明定規範,得直接令該船舶於3個月內離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離港,及遭留置且經查證屬僞冒的船舶,將依法沒入。
另外,交通部指出,此次也訂定船舶航行應揭露資訊的規範與罰則,船舶於我國領海內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併發送正確船舶識別資訊,以及具備正確船舶標誌及航海日誌,違規情節嚴重者,處以最高1,000萬元罰鍰,並得令船舶進港,未依限完成改善,有妨礙港口或水域安全之虞者,將依法沒入。
立委李昆澤今質詢表示,今年1至4月臺灣周邊海纜就遭破壞5次,由於證據取得困難,事後究責及求償更困難,建議未來應於海纜鋪設前、中、後建立損害管理機制,針對鋪設地點調查設定不同防護層級,並強化海域管理宣傳。
立委洪孟楷也說,臺灣周邊海纜近3年就遭破壞25次,撇除意外,目前就直指是「中共刻意破壞臺灣對外聯繫」,但在25次破壞中,實務上僅求償2次,且都是由民間求償,凸顯無論法令訂得多嚴格,若陸委會、法務部或海委會無法代位求償,實務上修法還是修半套。
林宜敬表示,臺灣海纜面對中國大陸灰色地帶襲擾,很難判斷是故意還是無意。由於海纜都是民間機構維運,民間真的無法處理,纔會由政府代位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