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限價房糾紛:母親訴求共有份額,兒媳抗辯稱其無出資無物權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房地產領域,限價商品房作爲保障性住房,其申購和產權歸屬受嚴格政策規範。由於這類房屋常涉及家庭共同申請,在家庭成員關係複雜的情況下,產權爭議時有發生。本案發生在北京市海淀區,圍繞一套限價商品房展開,因申購家庭內部成員對房屋物權歸屬產生分歧,引發訴訟,凸顯了限價商品房產權認定中政策法規與實際出資、登記情況之間的複雜關係,以及家庭關係在房產糾紛中的影響。
二、案件詳情
(一)原告主張
2008年5月25日,王秀蘭(母親)和趙宇軒(兒子)以家庭名義申請,獲得海淀區限價商品房購買資格備案通知單,憑藉家庭中有六十歲老人可優先配售房屋的政策,於2008年9月15日簽訂購房合同,購買海淀區某限價商品房。整個過程均有母子二人名字,且由趙宇軒經手辦理。王秀蘭將存款交予趙宇軒,支付了首付及大部分貸款。後來,王秀蘭得知房屋所有權證於2010年7月11日發放,卻登記爲趙宇軒一人。王秀蘭認爲自己既是共有申請人,又是共同出資人,對房屋應享有份額,房產登記與實際不符,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自己享有房屋的共有產權。趙宇軒同意母親的請求,認可房屋是爲保障母親,按政策自己應分一居室,因母親加入且母親是六十歲以上老人,才分到現在的兩居室。
(二)被告抗辯
被告孫雅琪(趙宇軒妻子)不同意王秀蘭的請求和趙宇軒的意見。在孫雅琪與趙宇軒的離婚糾紛中,法院已確認房屋是趙宇軒婚前個人財產。孫雅琪稱房屋申請人是趙宇軒,王秀蘭作爲申請人口只是優先配售,沒有出資,對房屋不享有物權。購房過程中,王秀蘭未有與趙宇軒共有的意思表示,若爲共有,王秀蘭應出資、與趙宇軒共同在買賣合同上簽字並共同登記,但合同簽訂及各項出資均由趙宇軒完成,王秀蘭從未參與,房屋登記爲趙宇軒單獨所有。自2008年孫雅琪結婚後至2019年,王秀蘭與趙宇軒均從未要求過共有,若孫雅琪知道他們共有,也絕對不會與趙宇軒在婚後共同還貸。
(三)法院查明事實
趙宇軒與孫雅琪於2008年12月1日結婚,王秀蘭系趙宇軒之母。2008年5月25日,海淀建委出具的限價房審覈通知單載明趙宇軒家庭符合限價商品房條件准予備案,家庭申請人口2人,包括趙宇軒及母親王秀蘭,配售兩居室。2008年9月15日,趙宇軒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並開具發票,付款人是趙宇軒。2010年7月11日,房屋核發產權證登記人爲趙宇軒,共有情況爲單獨所有。2017年,孫雅琪起訴離婚,同年法院判決二人離婚,趙宇軒給付孫雅琪財產折價款共計160萬元,判決載明房屋系以趙宇軒母子爲家庭申請的限價房,應爲趙宇軒的婚前財產,趙宇軒婚前還貸中除了首付款及2008年11月30日歸還的款項外,其他貸款還款應爲夫妻共同還貸,趙宇軒應按法律規定給予孫雅琪房屋折價款。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王秀蘭對涉案房屋不享有物權,駁回王秀蘭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物權登記效力
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公信力,判斷物權歸屬應審查物權登記取得的過程。本案中,預售合同簽字買受人爲趙宇軒,趙宇軒據此取得房屋所有權。雖然限價房申購是以家庭名義,申請人口含王秀蘭,配售時也考慮了王秀蘭因素,但這些情形不影響物權歸屬,不能就此認定王秀蘭是共有權人。
(二)舉證責任與出資性質認定
孫雅琪對王秀蘭、趙宇軒共有房屋的事實不予認可,王秀蘭作爲主張方應承擔舉證責任。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王秀蘭、趙宇軒就房屋共有存在約定,且二人系母子關係,不符合法定共有的要件。王秀蘭雖有支付首付款的高度可能性,但付款行爲性質可能是贈與、借貸等,不等同於出資購買所有權,在缺乏共有的前提下,僅依據出資事實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五、辦案心得
(一)深入研究政策法規
在處理限價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產權糾紛時,律師要深入研究相關政策法規,準確把握申購條件、產權歸屬規定等,爲當事人提供精準的法律分析,制定合理的訴訟策略。
(二)強化證據收集與分析
此類糾紛中,證據至關重要。要引導當事人全面收集與申購、出資、產權約定等相關的證據,對證據進行細緻分析,判斷其證明力,以有力支持當事人的主張。
(三)關注家庭關係與利益平衡
由於糾紛常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律師要充分考慮家庭關係的特殊性,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儘量通過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避免家庭矛盾進一步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