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男師不滿被分手...埋伏校園朝女友「開槍」 最終判關7年半定讞
高雄市某國中男代理老師黃耀霖不滿同校劉姓女老師提分手、多次要求複合不成,去年持槍到學校朝劉女開槍,所幸槍枝「卡彈」均未擊發,最高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6月,全案定讞。
黃耀霖(31歲)前年到高雄市小港區某國中任教,認識劉女並於去年1月至3月短暫交往,劉女提出分手後,他多次要求複合不成,還曾經一個月內打400多通電話騷擾,甚至登入劉女的社羣帳號,刪光男性友人的資料,黃因沒有前科而被檢方處分不起訴。
黃耀霖去年6月間上網以1萬3000元購買非制式手槍、子彈,同年月25日下午4時許,帶槍枝、電擊棒等物到學校,並將車停在劉女的車旁邊,下車埋伏,待劉女獨自走入地下停車場準備開車離去,黃立即持電擊器衝出、攔阻劉女,想與劉女商談卻被拒絕。
黃耀霖便拿電擊棒攻擊劉女腹部,再拿槍朝轉身欲離去的劉女上半身開槍,因卡彈而未擊發,黃爲排除障礙而拉動手槍滑套,劉女趁機拔腿狂奔,黃則持槍緊追在後,還好適逢另名黃姓女老師騎機車經過,劉女立刻求救,黃女規勸黃耀霖冷靜,黃耀霖纔將槍交給黃女,並一起上樓到學務處找主任「喝茶」,主任則報警處理。
檢方依殺人未遂、恐嚇、槍砲等罪嫌起訴黃耀霖,建請法院從重量刑,教育局也開除黃且永不聘用。黃則否認殺人犯行,辯稱他是打算在劉女面前自殺,並沒有持槍射殺其他人的舉動。
法院根據停車場監視器畫面與劉女、黃女的說法,認定黃耀霖確實有趁劉女背對時,持槍對準劉女背部、上半身位置,並扣扳機想擊發子彈,但因卡彈而未順利發射。一、二審皆依殺人未遂等罪判黃7年6月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爲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確定。
黃姓代理老師到校持槍恐嚇另名女老師,一度開槍想殺人所幸「卡彈」才未發生憾事。示意圖/Pex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