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校長限制退休師進校園...老師告侵權求償10萬元 法官判她敗訴
基隆市1所小學的校長,限制與學校有行政爭訟事件的退休老師,在非開放時段進入校園。老師狀狀告校長侵害自由權,求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校長指爲避免造成教職員及學生恐慌才禁止,並未過當。一、二審法官都認校長未侵權,駁回告訴及上訴。
陳姓校長勝訴確定後,在臉書貼文指過去7年,「開啓了無極限的人生」、「關於校務的故事說都說不完」。遇到理解的法官心存感動,也謝謝一路上市府、教育處、長官們、律師、同事們的支持相挺。仍有數件進行中的案子,希望未決之案都能順利。
陳姓老師起訴指出,去年10月21日下午和媽媽回到她退休前任教的小學,在校門辦好訪客登記後進入校園,再到在學校任教的丈夫教室外,等待丈夫下課時交付教學用品。張姓警衛後來要求她們離開校園,稱「上級交代」她不得進入校園,侵害她的自由權。
陳姓老師的媽媽去年11月5日上午8點許,欲到學校關心甫喪親的女婿,又被校方攔下,並報請員警到場。陳姓校長也夥同學務主任、總務主任等人,在校門口阻擋,2人的自由權再次受到侵害。
隔天上午,陳姓老師到校想拜訪陳姓校長,校方告知校長今天不會到校,要求她先回去。同日下午學生放學後,陳姓老師表示要與學校人事主任討論考覈錯誤情事,並取回遺留在丈夫教室內的私人物品時,經警衛攔阻,指「校長說不能進去就不能進去了」,再次妨害她進入校園。
陳姓老師說,她是學校的退休教師,媽媽是年邁婦人,有正當理由要進入校園,也不可能造成校園安全疑慮,陳姓校長竟教唆校警用強制力,將2人驅離校園或阻擋在校門口外,又任憑教職員工在校門口她的私人考覈事務,致使2人身陷自我懷疑,尊嚴受踐踏,各向陳姓校長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
陳姓校長答辯,陳姓老師與學校有行政爭訟事件,得知調查報告內容有與她認知不同部分,就要對調查委員、學生家長及校長提起民刑事訴訟。她進入校園後常在丈夫教室外逗留,久久不願離去,爲避免造成教職員及學生恐慌,在非校園開放時間禁止原告2人進入校園,並非過當。
陳姓校長說,依教育部頒佈的「國民中小學校園安全管理手冊」規定,學校應禁止包含小販、宣傳、推銷人員及其他與校務不相干人員進入校園。陳姓老師已退休,2人無與校務相干事務應執行,學校當然得禁止2人進入校園,對原告行動自由妨礙尚屬合理,2人不得請求賠償慰撫金。
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審理後指出,陳姓老師與校方有行政爭訟事件,並對校長、調查委員等人興訟是事實。原告主張進入校園是要「等待丈夫下課交付教學用品」、「關心喪親的女婿」等事,也非一定要進入校園才能達成。
至於狀告陳姓校長任憑學校人事主任,在校門口與她談論私人考覈,侵害名譽權部分,法官認爲,陳姓老師若認爲校門口談論考覈侵害名譽,大可離去,可見與陳姓校長拒絕她進入校園,並無必然關聯性。原告2人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依法無據,駁回告訴。
陳姓老師和媽媽不服一審判決並上訴,基隆地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陳姓校長防範「教學秩序受干擾、師生安全受威脅之潛在可能」,要求執行門禁管制適法且正當。對照陳姓老師多次「突襲式造訪」,下達門禁管制指令無疑是最直接且必要的管理手段。
法官說,上訴人羅列交付物品、關心喪親女婿、請教考覈、拿取私人物品造訪事由,都非親自進入校園即難達成,陳姓校長在維護校園內部秩序與處理外部事由間,本其職掌選擇對校園衝擊最小的作法,並無權力濫用的侵害故意。
法官認爲,陳姓校長要求的門禁管制,緣自國民教育法等法令賦與的職權行使,既非違背職務行爲,也未不法侵害陳姓老師及媽媽任何權利。陳姓老師和媽媽依民法請求陳姓校長負民事侵權行爲賠償責任,除未構成要件,也與「國家責任優先」原則相悖,原審駁回後提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不得上訴。
基隆市1所小學的校長,限制與學校有行政爭訟事件的退休老師,在非開放時段進入校園。老師狀狀告校長侵害自由權,求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校長未侵權,駁回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