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教師拍打特殊生判國賠20萬 學校代位求償勝訴
法院認爲,陳姓老師身爲公立學校教師,於執行職務時對學生施以身體懲罰,違背教育倫理且具故意侵權性質,國家依國賠法先行賠償後,依法得向該教師求償,學校所提訴訟請求有據,因此判決教師應賠償原告新臺幣20萬元,並計息至清償日爲止,全案仍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市某校陳姓男老師,在課堂上徒手拍打患有自閉與智能障礙的學生,導致學生身心受創、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羣,學校與學生家屬協議先行支付20萬元國賠金;事後依國家賠償法對涉事教師代位求償,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教師不當體罰屬故意侵權,判決應賠償國賠金額20萬元及利息給學校,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1年12月陳姓教師因不滿某位學生餐飲課堂間吵鬧,於教室內以手掌拍打該生肩頸與背部,造成眼鏡掉落、頸部疼痛,事後診斷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羣,祖母、同班同學與輔導老師均證述學生情緒明顯改變,並有照片、診斷證明與心理衡鑑報告等充分證據。
由於陳姓教師以不當方式管教學生,侵害其身體與健康權,刑事一、二審均判其有罪(仍可上訴),已達民法與國賠法構成要件;事發後學校解僱陳姓教師,並與學生家屬簽署國賠協議書,並如數支付20萬元,因此學校依法向陳姓教師求償相同金額。
被告教師在庭審時辯稱僅拍打2下、力道輕微且學生無明顯外傷,否認造成創傷症候羣,主張學校沒有理由對他請求賠償,但法院綜合考量學生即時陳述、祖母接送當日所見反應、同學指證、後頸拍痕照片、診斷與心理評估報告後,認定陳姓教師確實有不當體罰行爲。
法院認爲,陳姓老師身爲公立學校教師,於執行職務時對學生施以身體懲罰,違背教育倫理且具故意侵權性質,國家依國賠法先行賠償後,依法得向該教師求償,學校所提訴訟請求有據,因此判決教師應賠償原告新臺幣20萬元,並計息至清償日爲止,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