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中生告師霸凌求償30萬遭駁 法官:範圍內正常管教
法官審理後認爲,教師依職務對學生予以引導與適度管教屬正常行爲,並未使用侮辱、誹謗或具報復性言語,不構成民法上所定侵權行爲,判決駁回學生及其家長請求,全案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資料照片)
高雄一名曾姓國中生質疑被導師針對,以限制用餐權益與言語羞辱,指控構成校園霸凌,兩度申請行政調查遭駁後再提民事訴訟求償30萬元,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爲教師行爲屬正常管教,並無不法,學生與家長也未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有受損害,判決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 2023年4月曾姓學生與同班同學,在歷史課堂上發生衝突,陳姓導師安排雙方家長協商處理,但曾生家長不滿導師處理方式;之後又指稱導師利用午休時間約談曾生,讓他無法吃午餐,以及用言語污辱曾生等事由,先提出校園霸凌申訴,經校方調查後認定不構成霸凌,家長申覆後再啓動重啓調查,最終結果仍爲不成立。
學生與家長不服行政程序處理,轉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30萬元,指導師行爲侵害學生人格尊嚴與名譽權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並強調受教權遭打壓,但陳姓導師反駁指出,學生於校內屢有不當行爲,包括捉弄同學、排擠身障生與取綽號等,他基於教學秩序予以必要輔導與約束。
法官審理後認爲,教師依職務對學生予以引導與適度管教屬正常行爲,並未使用侮辱、誹謗或具報復性言語,學生及家長未能提出醫療診斷、心理鑑定等客觀證據證明其身心受有重大損害,錄音內容與班羣訊息亦不具排擠或人身攻擊性,學生主張難以成立。
法院最終認定陳姓老師作爲具有多年教學經驗且獲校方肯定之專業教師,其行爲屬教育與管理職責範圍內,並未侵害學生之法益,不構成民法上所定侵權行爲,判決駁回學生及其家長請求,全案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