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行政執法實現裁量公正
規範行政裁量權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一環。爲進一步規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裁量,統一執法尺度,增強裁量公開性與可預期性,實現裁量公正,日前,中國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簡稱《裁量規則》),自3月1日起施行。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強調要“完善行政處罰等領域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2022年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就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提出相關要求。特別是在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2022年出臺的期貨和衍生品法大幅提高對證券期貨違法行爲處罰力度。在這種新形勢下,有必要制定出臺專門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則,統一各執法機關裁量標準,爲公平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提供製度保障。
專家表示,《裁量規則》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權限、裁量幅度等內容予以細化、量化,直接關係到執法標準的統一性和監管權威性,對於促進公平執法、穩定市場預期,具有重要意義。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即新‘國九條’),落實好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要求,需要有一套公正、科學、清晰、透明的裁量標準,確保精準打擊、嚴監嚴管,同時避免嚴而無序、嚴而無度。”
據悉,《裁量規則》共二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行政處罰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確裁量階次和裁量情節;結合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實際,明確沒收違法所得、共同違法人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等方面的要求;結合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要求,明確主要負責人批准或者集體討論的情形、推進“立體追責”和“行刑銜接”的基本要求;明確證監會對派出機構行使處罰權進行監督、指導;等等。
《裁量規則》使行政處罰裁量更加精準和透明,防止過罰不相適應,重責輕罰、輕責重罰,能夠讓人民羣衆看得明明白白,感受到公平正義。與此同時,體現從嚴監管的政策導向,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嚴肅懲處重大違法個案,提高違法成本。例如,對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財務造假、通過“僞市值管理”實施操縱、惡意減持套利等情節惡劣、危害嚴重,且沒有從輕、減輕情節的案件,依法適用從重階次,直至頂格處罰。又如,在從重處罰情節中,細分八種“應當從重處罰情節”和八種“可以從重處罰情節”,進一步限制自由裁量權。
《裁量規則》對行刑銜接作了進一步明確:“先行後刑”的情形,違法行爲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時已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移送文書中應當寫明沒收違法所得、繳納罰款情況;“先刑後行”的情形,違法行爲構成犯罪被判處罰金後,對該違法行爲還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不再給予罰款;“刑事迴轉”的情形,違法行爲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進行處罰。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將強化組織落實,確保《裁量規則》落到實處、發揮實效,充分傳導“重違嚴懲、過罰相當”的執法理念,使廣大人民羣衆充分了解監管機構的政策導向和價值取向,使市場參與者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期貨市場從業人員守規矩、知敬畏,自覺運用《裁量規則》約束、規範市場行爲。 (經濟日報記者 祝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