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三法三讀 環團意見分歧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法草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日前立法院進行環評法、發展觀光條例、國家公園法、地質法有關太陽光電系統環評及禁建相關修法草案的朝野協商,並於14日三讀通過。有環保團體認爲,土地特性和利用型態多元複雜,一味加嚴管制恐矯枉過正;另有團體認爲,光電亂象始於能源主管機關放任業者圈地所致,禁限建有其必要。

立法院民衆黨、國民黨共推「環評法」等修正草案,日前已三讀通過,山坡地與水面型光電開發,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5公頃以上需環評。另原本草案規定一般開發2萬瓩以上、10公頃以上要環評,最後則提高至4萬瓩、40公頃以上。

臺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臺灣環境規劃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等日前透過聯合聲明指出,光電既可以是土地掠奪者,亦可成爲守衛者。有賴縝密的制度設計,方可將資本洪流,化爲復甦鄉村的源泉。然而目前一味加嚴管制、擴大禁建範圍的修法,恐有矯枉過正。

監督施政聯盟執行長許心欣表示,許多地方自救會等都在第一線看到光電造成的許多問題,這些都不是光電公協會聲稱的少數個案,光電到處找地闖關的亂象必須止血,其問題根源在於能源署放任業者獵地,加上沒有環評機制,而地方政府也沒有說不的權利,只能一再補件,其實政府應該要提高屋頂光電的誘因纔是。

許心欣指出,雖然對目前修法也不算滿意,例如40公頃以上纔要環評實在太寬鬆了,本次三讀通過的這應該是妥協後的版本,發出聯合聲明的團體,應是憂心光電因此無法繼續往前推進,往後綠電目標也無法達成。但要思考的是,當時政府訂定這些中長期光電目標時,並沒有把是否有足夠土地給地面型光電考慮進去,因此當時的目標就是亟待檢討的,因此也樂見修法加嚴禁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