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衆黨版「光電三法」三讀 加嚴太陽能板設置規範

▲立法院14日議程就環評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進行表決,在藍白人數優勢下全案表決通過。(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鑑於日前中南部豪大雨導致光電漂流影響環境,民衆黨提案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等,加嚴規範太陽能板設置規範,立法院今(14日)下午三讀通過。未來國家級風景區、地質敏感區等等,不得設置地面或水面行太陽光電系統,僅開放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且需通過環評,纔可設置。

修法過後的《環評法》規定,國家風景區、經劃定之地質遺蹟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重要溼地、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保護區、特定農業用地;以及在山坡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超過5公頃;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累積設置裝置容量超過1萬瓩,或累積設置面積超過5公頃;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4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40公頃以上等,皆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後,纔可設置。

《環評法》修法也排除部分樣態,包括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屬其他開發行爲之附屬設施且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此3種樣態可免去環評程序。

另外,《發展觀光條例》修法則明定國家級風景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1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也不在此限。

《地質法》修正案則規定,地質遺蹟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等,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1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

▲民衆黨版光電三法三讀,民進黨立委舉白抗議、發表意見。(圖/記者湯興漢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