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修正三讀 臺電經營不分割、放寬綠電交易限制

立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9日院會經朝野協商後,成爲民生法案、無異議法案清倉日,今日三讀「電業法」修正案,維持臺電公司經營型態不分割,並放寬綠電交易限制、將新興電力資源納入管制等。

三讀條文刪除臺電公司轉型爲控股母公司及落日條款等相關規定,明定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輸配電業兼營電業或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覈准者爲限。輸配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此次修法也增訂罰則,電業違反上述規定,即未建立分別計算制度盈虧之會計制度或進行交叉補貼,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除罰。

另三讀條文也將特定電力供應業納入電業。「特定電力供應業」指以執行需量反應措施、設置儲能設備或其他電力供應方式參與電力交易平臺之非公用事業;「儲能設備」指儲存電能並穩定電力系統之設備,包含儲能組件、電力轉換及電能管理系統等。

此次修法也修正再生能源售電業的定義,刪除銷售對象僅限用戶之規定,條文明定,再生能源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所定再生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目前電業市場交易由臺電公司執行,既然臺電公司維持綜合電業,其交易機制必須公平、公正,電業管制機關應視電力市場之發展情況,檢討電力交易平臺之運作模式及成效,並得設立具獨立性交易單位,或要求電力交易平臺設置者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之相關措施。

電力交易平臺若未依上述規定,採取中立性運作之相關措施,電業管制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