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上海小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來源:上海證監局)

來源:上海證監局

上海小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上海小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50637374487)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事實:

一、未按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二、未按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管理人的有關信息,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強化人員合規守法意識,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依法合規經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