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馬言琨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來源:山東證監局)

來源:山東證監局

馬言琨:

經查,你在渤海期貨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任職期間,存在通過個人微信向客戶提供有關期貨交易品種、交易價格和交易方向建議的行爲,且未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8號)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引以爲戒,加強法律法規學習,依法合規展業,杜絕此類違規行爲再次發生。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山東證監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