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教繼子繼女出手重…生母提告不和解 法官判緩刑免入獄
周姓女子認爲曹姓男友與前妻生育的年幼兒女,她用說的管不了,改用牌尺打傷小孩。生母提告且不和解,法官依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2罪,判周女應執行拘役40日,依法不得易科罰金。考量周女是管教不當,非出自惡意,宣告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周女與曹男及曹與簡姓前妻生育的兒女,4人在新北市金山區同住。周女去8月23日晚間,在住處看2個小孩把長型玩具放在嘴巴,並在房間彈簧牀上跳躍,擔心發生危險加以制止。
周女管教時,用尺毆打2個小孩的雙臂及臀部,導致女童左臀、左大腿及右前臂挫傷,男童雙臀挫傷。簡女隔天發兒女身上的傷勢,得知原委後報警。警方通知周女到案說明後,將全案函送法辦。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時,周女自白犯行,所述與簡女指控情節相符,也與曹男證述吻合,加上診斷證明書、照片等物證,認定周女自白屬實,涉犯刑法傷害罪嫌;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成年人故意對未滿7歲兒童的犯罪行爲,應加重其刑。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周女看見年紀尚小的兩名兒童做出危險不當舉動時,應採取溫和管教方式,加以勸導,卻因一時情急,出手傷害兩名兒童,行爲可議。周女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但兒童的生母簡女明確表達無調解意願,請求依法判決。
法官審酌周女行爲未造成兩名兒童身體健康重大傷害,管教方式雖有不當,但動機並非出於故意加害,目的也非刻意傷害兒童健康,並依周女職業、學歷、家庭經濟等情狀,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2罪,各處拘役30日,應執行拘役40日。
法官指出,周女去年8月27日在警詢時說,她是因爲擔心孩子的安全,纔會用這種方式管教,她如果不在乎,就不會管他們了。她知道這樣的管教方式其實不太對,但已經跟他們說過很多次,都沒有把她的話放在心上。當天打過後,有跟他們道歉並安慰他們,並跟他們說原因。
刑法傷害罪法定本刑爲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結果,法定最重本刑成爲7年6月,處拘役也不得易科罰金。
法官說,周女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也未曾有刑事科刑紀錄,素行堪稱良好。這次因一時失慮觸法,但顯然是出於用心管教,並非刻意傷害兒童身體健康,經過偵審程序當知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爲適當,宣告緩刑2年。
周姓女子管教曹姓男友與前妻生育的年幼兒女時,造成兩小孩受傷。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2罪,判周女應執行拘役40日,緩刑2年。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