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沒付錢稱忘記挨告竊盜 法官認「這原因」判無罪
屏東戴姓女子購物沒付錢挨告竊盜,她稱自己是忘記付錢而非偷竊,法官採信判無罪。(謝佳潾攝)
屏東戴姓女子在水果行購買1100元的水果後,沒付錢就離開,後雖遭店員及時攔阻,但仍吃上竊盜官司,不過戴女始終否認犯行,她稱自己沒有偷東西、而是忘記付錢,且還向法官出示長期服用精神藥物的證據,案經審結後,法官認爲一般人都有忘記付錢的可能性,何況是有服藥的人,因此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去年8月間,戴女至屏東市某家水果行購物,她買了1100元的水果後,沒有付錢就從店家側門離開,所幸有店員當場發現、並立即衝出門攔阻戴女離開,纔將戴女已經掛上機車腳踏的水果拿回來。
戴女雖然沒有把水果帶走,但店家仍報警處理,且案經偵結後,檢方還依竊盜罪對戴女提起公訴。
不過戴女矢口否認犯行,她說,她沒有偷東西,是她把水果放在機車上時,店員提醒她,她才發現自己忘了付錢,但她要去付錢的時候,店家說水果總共1130元,但卻要她給1萬元。
戴女還提出自己長期服用精神藥物的證據,她向法官表示,自己從2017年至2024年的7年間看了逾20次身心內科,長期受身心狀況所苦,所以她真的是忘記付錢,而非偷東西。
對此,法官認爲,一般身心狀況正常的成年人,也有忘記付款而逕行離開的可能性,遑論長期服用精神藥物的人,因此認定戴女是因身心狀況不佳,所以纔會忘記付錢就離開水果行,並無竊盜犯意,所以判無罪,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