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火警疑害農婦損失216萬!提國賠二審翻盤獲賠9910元

屏東縣陳姓女子控訴潮州鎮公所未管理好第三公墓、放任民衆焚燒枯草及紙錢,導致大火燒燬她的農作損失200多萬元,怒告國賠,一審陳敗訴,二審改判鎮公所須賠。(本報資料照)

屏東縣陳姓女子控訴潮州鎮公所未管理好第三公墓,導致民衆焚燒枯草及紙錢,導致引發大火燒到她家土地,害得檳榔樹、香蕉樹等農作遭殃,損失200多萬,向屏東地院提出國賠告訴,求償54萬,一審判陳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爲,鎮公所未於火災發生前適時開設防火間隔,造成陳女土地遭延燒波及,改判須給付陳女9910元。

判決書指出,陳女有一土地緊鄰潮州鎮第三公墓,不料在去年3月2日,有民衆在第三公墓焚燒枯草、紙錢,進而引發大火併延燒到她家土地,導致她辛苦栽種的檳榔樹、香蕉樹、火龍果樹、諾麗果樹、酪梨樹等農作,全部付之一炬。

陳女怒向屏東地院對潮州鎮公所提出國賠訴訟,她控訴該起火災就是公所沒在公墓設置圍牆、防火間帶、灑水系統所致,且公所在掃墓期間也未派員在場查看,根本沒有盡到管理好公墓的責任,害她損失216萬3642元,依比例計算,鎮公所應賠償她54萬910元。

潮州鎮公所反駁,已有設置不可隨意燃燒紙錢等相關警告標示,且公所在清明節前夕都會開挖寬度約2公尺的防火巷,只是該起火災發生距離清明節尚有1個多月,公所如過早施作防火巷,清明節未到已雜草叢生,根本無法達到效果,且這起火災是民衆點火不慎所造成,並非公所管理有欠缺所致;再者,陳女損失的農作有部分是2020年火災所致。

屏東地院審結後,法官認基於行政機關人力配置問題,加上該起火災發生距離清明節還有1個多月,實在難以強令公所要派員隨時在場阻止民衆焚燒紙錢,且公所也確實有設置相關告示牌,加上有公文可證明公所在每年清明節前夕都會開挖防火巷,所以難認公所在管理公墓上有欠缺,判陳女敗訴。

陳女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爲,鎮公所並未適時因應提早掃墓情事,火災雖因民衆焚燒紙錢所造成,若於火災前即有進行開設防火巷作業,應可防免阻絕第三公墓所生火災蔓延至鄰地,因此就管理欠缺有因果關係。

且2020年該土地就曾遭延燒,因此隔年鎮公所就有提前施作防火間隔,可見鎮公所也知道會有民衆於春節過後陸續安排掃墓,但審酌前例,鎮公所未于于清明節前1個月3月初施作防火間隔,仍屬過晚,因此認定鎮公所未於火災發生前適時開設防火間隔,陳女土地遭延燒波及,依照損失,改判鎮公所須給付陳女9910元。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