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警租屋處自戕!害變凶宅 房東求國賠310萬貶值損失
新北市 一名李姓員警去年執勤時,竟返回租屋處舉槍自盡,導致房東房屋淪爲「凶宅」,房東不滿房價暴跌,怒向新北市警局三重分局求償310萬元。(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北市 一名李姓員警去年執勤時,竟返回租屋處舉槍自盡,導致房東房屋淪爲「凶宅」,房東不滿房價暴跌,怒向新北市警局三重分局求償310萬元。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李員自戕行爲與執行職務無關,判房東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員生前任職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去年1月10日上午8時許領槍外出巡邏,不料半小時後竟返回三重區租屋處,持配槍自轟左胸身亡。
房東主張,李員利用職務取得警槍,並在執勤時間自殺,警局有監督疏失,應依《國家賠償法》賠償房屋貶值損失300萬元,另依租約條款求償律師費10萬元。
三重分局反駁,李員輕生屬個人行爲,當時他已脫離巡邏範圍,返回私人租屋處,非執行公務,且警槍僅爲輕生工具,非依法使用警械,不符合國賠或《警械使用條例》補償要件。
法官認爲,李員輕生時已中斷巡邏勤務,客觀上不具「執行職務」外觀,且警局難以預見員警自戕,監督管理無疏失。此外,公務員與機關非僱傭關係,不適用《民法》僱主責任;至於房屋貶值屬「純經濟損失」,非法律保障的權利侵害,因此判房東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