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租客屋內輕生亡 釀交易價值減損!房東求償200萬

男租客在屋內輕生亡,釀交易價值減損!房東求償200萬元結果出爐。(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妻子小萱向房東阿華(均化名)簽約承租房屋,不料,9個月後阿國卻在屋內輕生死亡。阿華不滿該處房地的交易價值減損189萬5869元,還讓他被鄰居指指點點,導致他的名譽權遭到侵害,讓他的精神產生極大的痛苦,因此提告求償200萬元。

法院審理,阿華指控,阿國的行爲,導致房地的交易價值減損189萬5869元,也使他的名譽受損,求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加上積欠1個月租金8000元、電費1448元、自來水費235元、瓦斯費198元、管理費785元,合計請求金額共計200萬6535元。因此依法及租約第7條之約定,請求阿國的妻子小萱,在管理阿國之遺產範圍內如數給付。

小萱辯稱,阿國的輕生行爲是出於殘害自己生命,而非以此行爲達成減損該處房地價值爲目的,難認阿國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以損害房東阿華之故意。而且阿國輕生並非民法第195條所規定之「不法」侵害行爲。

而且房東阿華所說「受人指指點點」過於空泛,僅依此而認定人格法益受有侵害,明顯不合理。至於房東阿華指稱租金等費用尚未給付,對此她並不爭執並且同意給付。

法官認,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背於善良風俗,係指行爲違反倫理道德、社會習俗及價值意識而言。又依房屋市場之通常交易觀念,所謂「凶宅」,是指曾發生兇殺或輕生,又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房屋。

此因素雖或未對此類房屋造成直接物理性之損傷,或通常效用之降低,惟依我國社會民情,就一般社會大衆言,對於發生此類非自然身故事件之房屋,仍多存有嫌惡畏懼之心理,對居住其內之住戶,易造成心理之負面影響,礙及生活品質。

因此,依諸房地產交易市場實務經驗,曾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或不動產,將對房屋或不動產之個別條件,產生負面影響,造成經濟性之價值減損,進而影響其市場價格,此爲公衆周知之事實。

法官考量,阿國是成年人,依其教育程度應具相當智識能力,對他輕生行爲將可能造成房屋成爲凶宅,日後難以出售、出租,侵害房地財產利益一事,非無預見之可能,但仍在屋內結束生命。他的行爲應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侵權行爲。

而依據不動產估價事務所鑑定結果報告,房東阿華所受損害以2024年9月之交易貶損價額,也就是189萬1869元計算。但是阿國輕生時間是在2022年7月,因此應當以發生月份爲計算基礎,因此交易貶值價額即169萬7574元計算。

而房東阿華請求名譽權受損之精神慰撫金10萬元,根據他提出的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他因焦慮症去診所的初診日期,是在2022年2月,早於阿國輕生事件前數個月,自難認阿華系因阿國行爲導致罹患焦慮症,況且阿國的個人極端行爲,應不致於造成他人對於阿華社會評價的任何貶損。

法官認, 小萱應當於管理阿國之遺產範圍內,給付阿華房地價值貶損169萬7574元,租金8000元、電力費用1448元、自來水費235元、瓦斯費198元、管理費785元。合計得請求170萬8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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