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警衝突遭壓制骨折 怒告一審獲賠42萬 二審逆轉免賠

員警壓制逮補鬧事者遭求償要賠42萬元 二審逆轉免賠(示意圖,達志影像)

新北市陳姓男子2018年前往車禍現場關心友人卻與新北市蘆洲警分局林姓警員起爭執,林壓制逮捕陳,陳主張他因此骨折,向林姓警員提告求償315萬餘元,新北地院判決林賠償42萬餘元,但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爲,陳拒不配合掙扎抵抗,現場並有陳同行之人攻擊及辱罵林及另名警員,林銬住陳之雙手後,並無後續爲攻擊、傷害陳之行爲,逆轉改判免賠。可上訴。

陳男提告指控,2018年11月20日下午7時許,他到至新北市蘆洲區信義路124號前關心一起車禍事故,但林姓員警執行警察勤務,故意、過失以手施力壓制他,並以腳強行勾絆他左腳,致他倒地而受有骨折,請求林給付315萬6704元。

一審審判命林給付陳42萬7727元,二審高院認爲,林是爲蘆洲派出所員警,於處理交通事故逮捕陳過程中,基於執行警察職務行使公權力致陳受有傷害,自應適用民法第186條就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侵權責任之特別規定,而無適用同法第184條規定之餘地。

高院表示,國家賠償法施行後,被害人僅能以公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依民法第186條規定請求賠償損害。依勘驗案發時員警密錄器錄影檔案,陳在林欲對車禍當事人告知權利事項而執行警察職權時,刻意走入林與對方中間,且以右肩、右胸等處頂撞、碰觸林,確有藉以阻擋林執行警察職務。

高院指出,林逮捕陳時,陳拒不配合掙扎抵抗,現場並有陳同行之人攻擊及辱罵林及另名警員,林尚需其他員警協助始能壓制陳,林爲求順利逮捕陳,始拉住陳手部及爲對其肩膀施力之強制作爲,林銬住陳之雙手後,並無後續爲攻擊、傷害陳之行爲,尚難認林故意或重大過失傷害陳之行爲,改判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