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過勞死 二審逆轉判賠
呂姓貨車司機2017年送貨時,突然左半邊麻痹、腦幹出血死亡,家屬提告向公司求償,臺灣高等法院判公司須賠償486萬餘元。(本報資料照片)
呂姓貨車司機2017年送貨時,突然左半邊麻痹、腦幹出血死亡,家屬提告向公司求償,一審敗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呂發病前每個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經送臺大醫院鑑定,認定他是過勞死,17日逆轉改判公司須賠償慰撫金、扶養費和喪葬費等共486萬餘元。可上訴。
家屬認爲,呂男生前並無腦血管或心臟疾病的病史,應該是任職期間經常超時加班,導致出血性腦幹中風死亡,這是職業災害,請求公司賠償。一審新北地院判決敗訴,家屬提起上訴。
二審高院審理時,公司辯稱,呂男與其他司機的出勤紀錄,都是以營運日報表爲主,沒有另外備製出勤紀錄,顯見並無超時工作的問題。但高院合議庭認爲,呂男每趟出車前,必須先將貨物裝車,裝車的時間並未記錄在日報表上,也因此每趟出車前最少需花費1.5小時裝貨,所以須加計進工作日報表內。
合議庭認定,呂男發病前1至6個月,有部分區間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在這樣的前提下及考量呂的工作型態性質,認定呂男2017年3月31日病發,可視爲因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呂男的死亡屬職業災害,判決呂的公司應賠償4名家屬共486萬6368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