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薛凌控告里長涉誹謗求償300萬元 二審逆轉免賠
綠里長周志賢在賴清德座談會批評前立委薛凌 逆轉獲判無罪確定(示意圖,達志影像)
臺北市大同區民進黨籍里長周志賢2023年1月,在參加民主進步黨黨主席候選人賴清德召開之座談會時,公開質疑同黨前立委薛凌和大陸有不正當利益輸送,一審將周判拘役50天,二審改判無罪確定。薛凌求償300萬元部分,一審賠15萬元,二審逆轉免賠。可上訴。
二審高院認爲,周基於其客觀上所踐行查證程序,以及所擇取之判斷標準,認爲薛凌有不當利益關係之情事,且因此遭對方陣營質疑等情,是衡酌此一發言之整體脈絡,與一般真正惡意虛構不實事項而意在毀人名譽者,仍有不同,且於該情境下之表達意見尚非無的放矢與憑空杜撰而言,縱言語較爲尖酸苛刻,惟並未逾合理評論範疇,尚難認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薛凌求償300萬元無理由。
檢方起訴指控,周志賢是北市大同區建功裡之里長,薛凌曾擔任第六至第八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雙方均爲民主進步黨黨員,然周志賢2023年1月12日晚間某時,參加民主進步黨黨主席候選人賴清德召開之座談會時,竟指摘薛凌與大陸地區間有不正當利益輸送交換關係等不實事項,足以貶損薛凌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一審將周依犯誹謗罪,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二審高院認爲薛曾任立法委員,爲具政治專業之公衆人物,以其身分、地位對此當可爲相對之迴應與澄清辯明,而周當時爲里長,自其言論內容及接受訊息者皆可認知屬於政黨之政治性言論,且依其發言之整體脈絡,尚非擅自捏編之惡意評論,與一般真正惡意虛構不實事項而意在毀人名譽者,仍有不同,撤銷改判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