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公墓大火毀掉216萬作物 法官認公所疏失判賠9910元
屏東縣陳姓女子不滿潮州鎮公所未管理好公墓,害失火燒到她家土地,包含檳榔、香蕉等作物共損失216萬餘元,她提國賠求償,一審法官認爲火警跟清明無關,判陳女敗訴,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則認定鎮公所未做好防火巷,確實有疏失,但考量陳婦真實損失,判鎮公所需賠9910元。
判決指出,前年3月2日上午11時許,潮州鎮第三公墓因民衆燒枯草、紙錢引發火災,火勢延燒到相鄰的陳女土地,雖火勢成功撲滅,但陳女種植的檳榔、香蕉、諾麗果等作物也受到不小損失。
陳女不滿鎮公所未設置圍牆、灑水設備,也未針對第三公墓割除雜草,開設防火間隔,害火警延燒到她田裡,統計作物損失就達216萬餘元,考量該塊地她持分約4分之1,依比例計算向鎮公所求償54萬餘元。
屏東地院審理時,鎮公所反駁陳女指控,稱公墓都有設置不可燒紙錢的警告標示,且清明節前都會開設防火巷,但火警距離清明還有1個多月,若過早施作,清明還沒到就雜草叢生,不能將火警歸咎於公所疏失。
屏東地院採信鎮公所說法,認爲火警時間距離清明還有1個多月,公所確實有設置警告牌,且清明節前都會開挖防火巷,難認公所在管理公墓上有欠缺,判陳女敗訴。
陳女不服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時,合議庭認爲有些民衆確實會避免交通壅塞,提前完成掃墓,本件火警雖距離清明還有一個月,但鎮公所在同年1月除草後,仍未因應提早掃墓另行開設防火巷,管理上確實有所欠缺。
合議庭認定鎮公所對於火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考量陳女真實損失,認爲實際作物損失僅9910元,判鎮公所應賠償陳女,全案確定。
高雄高分院外觀。記者張議晨/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