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大樹光電場業者、水保技師聲押獲准 民代憂:破壞後一走了之
高雄市大樹區和山光電場案,負責人林瑞豐、負責水保的公司負責人吳安欽聲押禁見獲准。(任義宇攝)
高雄市大樹區和山光電場案,負責人林瑞豐、負責水保的公司負責人吳安欽聲押禁見獲准。(任義宇攝)
高雄市大樹區「和山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案,將51公頃山坡地挖禿引發地方擔憂與抗爭,今(23)日下午橋頭地檢署帶回6人偵辦,其中光電場業者「聰明的家」負責人林瑞豐、負責水保的公司負責人吳安欽,以及旗下技師蘇、黃、林等共5人偵辦,其中林瑞豐、吳安欽聲押禁見獲准,其餘3人分別裁定8至10萬元交保,長期關注此案的民代說「該罰就罰,該辦就辦」,不過會擔心業者破壞完後一走了之,呼籲市府要持續監督山坡地森林覆育。
「和山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案全場域面積達51公頃,是自來水公司2022年招租後,由「聰明的家」得標投資22億元進行光電場開發,其中1期已架設約14公頃的光電板,2期預計架設約7公頃的光電板,發電量總計可達可達45MW,每年營收估計可超過2億元。
不過因光電場挖禿整片山坡引發地方居民抗爭,今年已遭高雄市府、經濟部能源署廢止許可,讓業者在本月初因不堪損失,寄發存證信函,主張光電工程均依法申請,應該給予業者改善缺失期限,揚言要向市府追討相關損失。
橋頭地檢署在昨日下午,帶回光電場得標業者「聰明的家」負責人林瑞豐、負責該案的水保工程的公司負責人吳安欽、以及旗下技師蘇、黃、林等共5人偵辦,其中3人檢察官裁定交保8萬至10萬元,林瑞豐、吳安欽則依涉犯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0條,及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3項、第33條第1項第2款,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在晚間10點25芬經橋頭法院法官獲准。
橋院表示,林瑞峰僅坦承部分客觀犯行,且依羈押聲請書所載其他事證,足認其涉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0條、第34條1項、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3項前段、第1項第2款等罪嫌重大,且與又其他被告供述有所出入;而吳安欽經訊問後雖否認犯行,但依羈押聲請書所載事證足認其罪嫌重大,對於相關事宜供述有避重就輕之嫌,2人經考量本案尚有共犯未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之虞,綜合考量其他相關情狀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故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長期關注此案的民進黨高雄市議員黃飛鳳表示,和山光電案開發初期地方原本看好,但後來業者水土保持工程施作不當,她多次公開要求改善卻屢勸不聽,甚至對地方態度消極,第2期工程違規情況更加嚴重,最終民怨沸騰,中央、地方政府才一改互踢皮球的態度,轉而重視並撤照。
黃飛鳳強調,高市府先前已多次開罰,檢方此次聲請羈押業者或許掌握重大違法事證,看來案情愈來愈嚴重,但「該罰就罰,該辦就辦」,希望檢調徹查是否有其他內幕。她也呼籲,市府不能讓業者破壞水土後一走了之,必須持續監督,她主張將2期停工的開發區域改建爲森林公園,種植深根樹木才能真正做好水土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