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留下的拆遷款,繼母有份嗎?法院判了……

來源:廈門日報

父親病重住院

子女們本應悉心照顧

卻因一筆拆遷補償款引發家庭糾紛

繼母與子女之間的感情也破裂了

近日

翔安法院發佈一起案件

陳大爺與鄭大娘於2017年登記結婚

陳大爺名下的一套房

於2019年由鄭大娘主要出資進行了翻建

2022年

這套翻新後的房屋

因拆遷獲得拆遷款數百萬元

2024年6月底,陳大爺突發重病住院治療,後病情惡化轉入重症監護室。與此同時,原本用於陳大爺醫藥費和生活開支的200多萬元拆遷補償款,由女兒陳妹(化名)轉入了自己及兄弟陳哥、陳弟(均爲化名)的名下。

“陳妹轉出的200多萬元是我跟我丈夫的共同財產,陳妹無權處置這些錢。”繼母鄭大娘表示,丈夫去世之後,她也是法定繼承人之一,因此她有權要求陳妹、陳哥、陳弟三人返還相應款項。

對此,陳妹迴應:父親在住院前就將其手機銀行賬戶、密碼告知自己,並交代了款項分配,這筆錢是他們三個兒女應分得的拆遷款。

法院經審理認爲

陳妹將父親銀行賬戶中的存款轉出

是用其父親的手機銀行密碼進行操作

但是

即使陳妹知道父親的手機銀行密碼

也不能等同於父親授權陳妹分配案涉存款

陳妹在父親重病入住重症監護室治療的敏感期間,將父親銀行賬戶中200餘萬元的款項轉出,她應對此舉動承擔舉證責任,但陳妹、陳哥、陳弟均未提交相應證據,因此,法院對陳妹關於陳大爺授權她處分案涉存款的主張不予採信,所以該行爲對陳大爺不發生法律效力。

鄭大娘和陳大爺取得拆遷款後,從中花費180多萬元買了一套房屋,該房屋產權通過公證約定歸鄭大娘個人所有,剩餘款項二人各自取得200餘萬元。由此可知,陳大爺、鄭大娘實際已就夫妻共有的拆遷補償款進行分割。因此,從公平角度,前述陳大爺銀行賬戶中的存款應作爲他的個人財產,不應作爲陳大爺與鄭大娘的夫妻共同財產。

現陳大爺已去世,故該200餘萬元存款,應作爲其名下的遺產,由其繼承人鄭大娘及陳大爺的子女平均分配。

最終,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確認鄭大娘是陳大爺的法定繼承人

陳妹、陳哥、陳弟應在各自實際分得的款項

超出各自應分得款項的範圍內

向鄭大娘返還款項

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記者:譚心怡 通訊員:翔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