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腦卒中,女兒怒斥繼母把動遷款偷轉,還想分房

上海一對父女王先生和王女士

通過拆遷獲得了

佘山的一套動遷房產

根據動遷協議

父女份額各佔50%

除了這套房產以外

父親和女兒還各自獲得了一筆動遷款

父親王先生110多萬

女兒王女士90多萬

但不幸的是

父親王先生卻因爲身患血管疾病

腦卒中後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王先生的再婚妻子

任女士作爲監護人之一

最近就代表王先生

向松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分割王先生與女兒

按份共有的一套動遷安置房

那麼,法院將會如何判決?

怎樣才能最有利於

已經沒有民事行爲能力的

被監護人王先生呢?

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王先生女兒發現,在過去一年裡,其父親110多萬的動遷款已被繼母任女士提取殆盡,存入老家的戶頭,因此,王先生女兒又同時就父親的監護權,向黃浦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請。

經法院判定,王先生的監護權變更爲王先生女兒與其繼母任女士共有。而對於任女士代表王先生提出的分割房屋的訴求,王先生女兒不予認同。

被告王女士代理人表示,涉案房屋並沒有喪失共有基礎,父女關係融洽,該房屋是父女雙方唯一的完全產權住房,是雙方共同居住的保障,不應強制一方買下,特別是本案中其實雙方都沒有全部買下對方份額的經濟能力。

就此,松江法院審理認爲

共同監護時

如何最大化保障

被監護人王先生的利益

纔是本案審理的關鍵

謝天宇 松江區人民法院佘山法庭法官:

那在考量本案的基礎事實就是,在2023年原告已經獲得了110多萬的動遷款,作爲這樣一個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他現在住在老年公寓,他的開銷大概一個月在5000元到6000元,客觀情況下他是不會馬上把這個動遷款用完的。他的再婚妻子也沒有能夠舉證被監護人有切實之需。

最終,從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出發,法院駁回了任女士在本案中提出分割案涉房產的訴訟請求。該案判決後,雙方未提起上訴,現已生效。

法官表示

對於存在共同監護的特殊情形

不同的監護人

還是要相互配合,各取所長

從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角度出發

無論如何

希望王先生能夠得到好的照顧

看看新聞記者: 陳菲茜

編輯: 許露露

攝像: 劉青

責編: 王鬱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