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不過三代? 律師揭家族傳承6大工具 信託、控股、遺囑、稅務…不可不知

「家族傳承」的議題漸受重視。示意圖/AI生成

李永然律師

一、家族傳承日益受重視

華人社會常說:「富不過三代」,然隨着國人知識水準日益提高,希望能透過事前規劃,好讓富能過三代;「家族傳承」的議題也因而漸受重視。

關於家族傳承的議題,一方面涉及財富傳承(資產傳承)、企業傳承,另一方面,在規劃此議題時,也盼望能使家族永續或被繼承人往生後,其後代子孫不要禍起蕭牆。

進行傳承需要運用的相關法律工具,並透過專家事前協助規劃。

家族傳承工具,如:信託、控股公司、閉鎖性公司、遺囑、家族辦公室、家族憲章(家族憲法)等。

二、信託

首先談到「信託」,我國於民國85年1月26日總統公佈《信託法》,該法自同年月28日起生效。而在未有《信託法》公佈施行之前,國人常運用「借名契約」;「借名契約」是「無名契約」,欠缺制度化的規定,導致紛爭不少。

本文出自《永然文化出版》

三、成立控股公司或閉鎖性公司

其次,以企業家而言,常設立「公司」,而這些公司往往也擁有不少有價值的資產,爲了使這些公司的利益不致遭到外人覬覦起見,可以考慮運用《公司法》,將「股份有限公司」透過「章程」的修訂,使之成爲「閉鎖性公司」,利用「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票的條件,確保「家族」能掌握公司;甚至也可以用「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的方式或另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公司法》第356條之9)或另外成立「控股公司」進行公司股權的控制。

四、遺囑

目前國人對於生前預立「遺囑」的觀念已經愈來愈能接受;想運用遺囑者不要誤以爲拿張「紙」,自己親自書寫就可以,因爲遺囑是「法律行爲」,受《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規範,且是「要式行爲」,必須具備「法定方式」(《民法》第1190條~第1195條),有「自書」、「代筆」、「密封」、「公證」及「口授」遺囑之分;倘違反法定方式,則遺囑構成「無效」(《民法》第73條)。又「遺囑」之所以可以做爲家族傳承規劃的法律工具,主要是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交代相關問題,例如:

(一)可以於遺囑內訂立「遺產的分割方法」或委託他人代爲定出遺產的分割方法;

(二)可以禁止一定期限內不得分割;

(三)可以於遺囑內「認領」其「非婚生子女」;

(四)可以對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爲「遺贈」;

(五)可以於遺囑內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

(六)其他。

由於涉及不少複雜內容,故筆者建議最好能找「有經驗的專業律師」協助爲宜。

五、家族辦公室(Family office)

又家族傳承中,有來自西方先進國家的「家族辦公室」。「家族辦公室」之所以有不少國外家族企業用來執行家族傳承,乃因它可以扮演好家族機構化角色的平臺,協助家族企業有系統地處理對家族企業的控制、財富管理、接班人培育計劃、企業的傳承治理等。

新加坡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動「家族辦公室計劃」,透過提供「稅務優惠」及「移民資格」吸引國際投資人至新加坡設立「家族辦公室」(注2);我國不妨參考新加坡政府的作法,俾利國人的財富管理及傳承。

六、家族憲法

再者在家族企業進行治理機制,有所謂的「家族憲法」,可將之界定爲企業根本規範,制定企業內部組織,家族成員基本權利保障和企業發展的方向。當家族事業的傳承涉及共同的業務和利益,或者當家族成員的關聯持續存在時,它就益顯重要。

(本文出自《永然文化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