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公務員職場霸凌、毒駕、酒駕三讀 最重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霸凌基層公務員。圖爲謝宜容拍攝影片道歉。圖/取自YouTube

勞動部基層公務員遭霸凌案震驚全臺,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修正案,毒駕或酒駕發生交通事故致死傷、性侵他人、性騷他人致身心受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職場霸凌致身心受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等,有具體事證,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現行規定,旨在區分公務人員考績。經修正,「年終考績」指各官等人員在每年年終辦理當年1月至12月連續任職期間的考績;「另予考績」則是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的考績。此外也增訂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期間符合年終考績、另予考績之規定,全無工作事實,不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但經機關選送帶職帶薪進修者,不在此限。

爲營造友善養育子女的職場環境,也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的另予考績,二年列甲等者,是爲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或二年列乙等者,視爲年終考績一年列乙等。

針對公務員獎懲用語明確,或公務員出現顯不適任重大違失行爲,採「零容忍」政策態度,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覈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記一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一大過。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如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均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

第12條第4項經修正,公務人員除在同一考績年度內曠職繼續達4日或累計達10日,應予一次記二大過者外,非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爲一次記二大過處分。第一至五款維持原規定。第六款爲酒駕或毒駕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逃逸,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第七款爲性侵他人,經有關機關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員會查證屬實。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應予一次記二大過處分;第八款爲性騷擾或跟蹤騷擾他人,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重大,致受害人重大身心創傷或死亡。

第九款爲職場霸凌他人,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重大,致受害人重大身心創傷或死亡:第十款爲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第11款爲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第12款爲,違反有關法令規定,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第5項規定經修正,第4項第七款但書人員經無罪判決確定者,應撤銷其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第6項規定經修正,公務人員違失行爲經主管機關或授權所屬機關認屬一次記二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爲15年;屬記一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爲7年;屬記過或申誡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爲5年。第7項規定經修正,期間自違失行爲終了之日起算;行爲屬不作爲者,自作爲義務消滅時起算;如行爲的結果較晚發生,則從結果發生時起算。

第8項規定經修正,各機關對公務人員所爲懲處,經相關救濟程序撤銷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爲適法處分者,懲處權行使期間自原懲處被撤銷確定之日重行起算。但上開案件部分撤銷原因,是原懲處事由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者,該懲處事由不重行計算懲處權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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