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場霸凌、性騷 考試院會:得一次記2大過免職

考試院會通過,公務員職場霸凌和性侵等,得一次記二大過予以免職。(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防範職場霸凌,考試院院會今(1)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草案,以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修正草案等3項法案。其中考績法第12條修正草案:將職場霸凌及酒後駕車、性侵害、性騷擾等重大違失行爲,增列爲得一次記二大過予以免職,以完善相關懲處規定。

考試院表示,保障法及考績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安衛辦法修正草案則將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後發佈實施。

考試院指出,此次修法有兩大重點,包含「職場霸凌防治」及「強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健康」。在職場霸凌防治部分,爲提升法制位階、完善申訴處理機制及追究行爲人行政責任,修法範圍涵蓋保障法、安衛辦法及考績法。

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機關保障公務人員免受職場霸凌的責任,並將職場霸凌定義入法,同時明定申訴期限(非權勢職場霸凌爲3年、權勢職場霸凌爲5年),以及增訂機關違反安衛辦法之處罰;另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約僱人員、駐衛警察、工友技工、約用人員等亦準用保障法職場霸凌規定。

至於安衛辦法修正草案,增訂「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專節,完善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機制,包括行爲人涉案情節重大得先調整職務,調查小組外部成員比例不得少於2分之1,並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調查;以及課責機關調查處理責任,須迅速採取切實可行的補救措施,並不得對申訴人爲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等。

考績法第12條修正草案,將職場霸凌及酒後駕車、性侵害、性騷擾等重大違失行爲,增列爲得一次記二大過予以免職之情事,以完善相關懲處規定。

在強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健康部分,考試院表示,此次保障法及安衛辦法相關條文修正,重點包括:一、強化公務機關安全防護機制,於安衛辦法明定各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之組成及任務,並增訂主管機關得召開安全衛生諮詢會以提供相關建議。

二、提升高風險職務的安全防護,於安衛辦法增訂「高風險職務之安全衛生防護」專節,明定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定期維護汰換機具設備、建立緊急事故應變方案、及提高高風險職務人員健康檢查次數等規定,具體保障危勞職務公務人員之職場安全。

三、落實逐級監督檢查及通報制度,於安衛辦法增訂「監督與檢查」專章,明定各機關應實施自我檢查、對所屬機關實施定期抽查及專案抽查,並提出改善措施建議,就未改善者,配合訂定課責機制;另於保障法增訂相關罰則,除處應負責人員一定金額罰鍰外,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機關並應移送檢察機關。

考試院指出,針對職場霸凌事件衝擊公務體系,院長周弘憲去年12月就職典禮上即宣示,將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法制化列爲第14屆考試院最優先要務,以使公務人員保障能更加完備。

隨後保訓會與銓敘部加速檢討相關法制,密切與勞動部、人事行政總處會商,並廣徵法律、心理諮商專家學者和公務人員團體代表意見;草案報院後歷經副院長許舒翔3次召開審查會議,於今日院會通過。

考試院指出,期望透過本次修法,藉由更明確的規範、更完善的保護措施,以及更嚴密的課責機制,爲公務人員打造一個安全、健康、友善的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