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遇職場霸凌可立即轉任!考試院鬆綁商調規定

考試院通過25日實施放寬公務人員任職滿6個月指名商調限制 但遭霸凌等不受此限。考試院提供

爲兼顧機關人力需求,公務人員職涯工作轉換,考試院今院會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放寬指名商調限制,並於今(25)日發佈施行。不過任職未滿六個月必須原機關同意,但爲了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或在原機關遭受性騷擾、職場霸凌,不受此限制。

考試院表示,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規定,各機關得指名商調其他機關的人員,依本細則第21條的定義,必須「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使實務上有部分當事人無法如願轉換工作環境。

考量近來常有公務人員提出放寬指名商調程序的建議,且營造良善職場環境爲當前國家重大政策方針,因此重新界定指名商調的意涵爲「函商原服務機關決定過調日期」。

考試院說,也就是說,原服務機關原則上應同意人員的商調,但過調時間可再與商調機關洽商,以維護公務人員調任的權益。

考試院指出,本次修正在兼顧原機關業務運作及公務人員調任權益的原則下,也明確規範函商程序的辦理期限,增訂原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商調函次日起1個月內回覆,未回覆者,以收受商調函次日起2個月的期滿日爲過調日期。

另外,原機關函覆的過調日期,最晚不得超過收受商調函的次日起3個月;但經擬調人員、原機關及商調機關同意,或支領地域加給,或經原機關指派正在救災、處理緊急事件、辦理重大專案者,過調日期最多得再延長3個月。而原草案中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者,原機關得延長3個月過調部分,也採納各界意見予以刪除。

考試院表示,因應指名商調意涵的修正,爲避免人員異動頻繁,已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包括擬調人員任職未滿6個月者,仍須原服務機關同意才能調任。但爲了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或是在原機關遭受性騷擾、職場霸凌,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不受這6個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