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少子化 考試院將放寬公務員育孫留職停薪規定

考試院(資料照片)

因應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來臨,考試院日前預告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明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草案也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的期間,最長將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3足歲爲止。草案預告至9月2日止,將彙集各界意見後,正式發佈實施。

立法院今年7月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當時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銓敘部放寬公務人員申請育嬰孫假留職停薪規定。

考試院日前預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修正案表示,該辦法歷經7次修正,最近一次於110年9月16日修正施行,爲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的社會發展趨勢,營造友善職場,決定修正本辦法適度放寬相關規定。

草案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之規定,並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僅得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爲限。

考試院表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之現象,草案提供完善且具有彈性的留職停薪制度,使公務人員得以安心生養,兼顧家庭及職場工作,考量育嬰及育孫留職停薪均爲養育3足歲以下幼兒,因此修正案將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

停薪規定,增列爲各機關不得拒絕之情事,並修正刪除原條文的但書規定,使其更具彈性。

草案也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3足歲。同時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考試院表示,爲營造友善育兒職場,並簡化相關行政作業程序,考量育嬰及育孫留職停薪均爲養育3足歲以下幼兒,僅爲各家庭依實際情況及需求選擇之育兒方式不同,爰放寬育孫事由得一次申請最長至孫子女滿3足歲止,不受原條文有關「留職停薪期間以二年爲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