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廢死公投沒了! 核三重啟公投823投票
中選會今下午開委員會討論,決議反廢死公投非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礙難辦理公民投票;重啓核能公投案則定於114年8月23日舉行投票。記者張曼蘋/攝影
立法院日前通過國民黨團、民衆黨提的反廢死公投、核三重啓公投,交由中選會辦理。中選會今下午開委員會討論,決議反廢死公投非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礙難辦理公民投票;重啓核能公投案則定於114年8月23日舉行投票,投票時間從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爲止。
中選會表示,立法院會議通過公民投票提案,交由本會辦理公民投票,本會於收到立法院來函後,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與公民投票法等相關規定,召開委員會議爲適法之處理。
中選會表示,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公民投票法等法律規定,對於立法院依公民投票法所提出的公民投票案提案具有審議權限。從組織法上而言,中選會爲獨立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且該會組織法第6條規定,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應經該會委員會決議;從任務與權限而言,中選會須依法處理公民投票案,而公民投票法則是立法院通過施行之法律,立法院決議交由中選會辦理之公民投票案,仍應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中選會說明,針對「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公民投票案,該會委員會議決議本項公民投票案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主要理由爲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科處死刑的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
中選會指出,憲法訴訟法第38條規定,憲法法庭裁判,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基於權力分立及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立法院亦須受憲法裁判內容之拘束」。此外,該公投提案以憲法判決主文爲標的,則本公投案另涉及法院組織法之修正,具有「立法原則之創制」之性質,已非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範疇。
至於「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公民投票案,中選會說,本項公投提案屬能源政策,且系就已於114年5月17日停止運轉之第三核能發電廠交付公投決定是否繼續運轉,應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範疇。
中選會表示,該公投案爲今發佈公民投票公告,編號爲第21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並定於114年8月23日(週六)投票,投票時間從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