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3核三重啓公投、7藍委罷免投票怎樣算過? 重要資訊一次看

圖爲7月26日罷免案投票時,臺北市民衆前往投票所投票。(示意圖/資料照/王英豪攝)

第二波共7案的國民黨立委罷免案與重啓核三公投案,將於同一天、23日舉行,投票時間爲上午8時至下午4時。7位被提案罷免案者爲國民黨立委南投縣第1選區馬文君、南投縣第2選區遊顥、新北市第11選區羅明才、臺中市第2選區顏寬恆、臺中市第3選區楊瓊瓔、臺中市第8選區江啓臣、新竹縣第2選區林思銘;由於此次罷免案相較於726首波大罷免案數量更少,估計須計票的票數不多,應可很快完成。

至於8/23將進行的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爲,「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公投票紙爲白色,年滿18歲的國民就有投票權。《中時新聞網》特別整理相關資訊,供讀者快速掌握: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即民國96年8月23日以前 (包括當日)出生,現在中華民國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即於民國114年2月23日以前(包括當日)遷入設有戶籍,至民國114年8月22日繼續居住,未受監護宣告者,爲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21案投票權人。

須符合以下3項纔有投票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20歲、在有罷免案的選區設籍並以投票前一日起算住滿4個月者。

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1/4以上,即爲通過。根據《公民投票法》的規定,公投案的投票權人數,以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選舉人總數爲基礎來計算。

「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4以上」,即爲通過。若罷免案通過,被罷免人應自投票結果公告日起解除職務,且自解除職務日起4年內不得再擔任同一選舉區的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

反之未通過的話,那麼到立委任期結束前,任何人都不能再對該位立委提出罷免。

投票時須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如未攜帶投票通知單,務請記住投票通知單上之名冊號次,於領票時告知發票管理員。

8月23日(星期六)上午8 時起至下午4 時止。

可在投票通知單上找到投票所地點,或到中選會網頁進行線上查詢。

每張罷免票印有同意與不同意欄位,一定要使用選舉委員會所準備的圈選工具,蓋在「同意」或「不同意」欄位上空白格內,也請記得絕對不可以蓋私章或另按押指印,更不可使用非由選委會所準備的圈選工具進行圈選,不然就會變成無效票。

投票權人領得公投票後,應立即使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自行於 「同意」 或 「不同意」 上方圈選欄圈蓋,並將公投票摺疊投入票匭,不得逗留或將公投票攜出投票所。如將公投票攜出投票所,依公民投票法第4條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1日,所稱放假「1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僱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工作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另,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不另給假。僱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休息日出勤工資。勞動部特別提醒,行使投票權爲公民之權利,僱主不得妨礙勞工投票;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