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交易無效 可退稅
若民衆原本因土地買賣或贈與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來法院判決該筆交易無效,並恢復爲原所有權人,這筆交易所繳的土增稅可退回,但退稅有時效,自判決確定起十年內未申請就會喪失權利,財稅局提醒務必把握時間。
屏東縣財稅局解釋,土增稅是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而課徵的稅捐,例如買賣、贈與等行爲都屬於課稅範圍。但若這些行爲後來經法院判決確認無效,且所有權已辦理「塗銷登記」回覆爲原地主名下,等於該筆移轉關係根本不存在,依法原先課徵的土增稅也應退還。
舉例來說,甲與乙進行土地買賣並完成登記,甲繳納土增稅後,若日後發生糾紛並由法院判決該買賣行爲無效,乙的所有權移轉遭撤銷、土地登記回覆到甲名下,這時甲就可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當初所繳的土增稅。
但民衆要注意,根據稅法規定,退稅請求權自「法院民事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超過十年即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