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法官依交付帳戶量判決無罪 與實務有落差
盧姓女子交付三個銀行帳號給詐團,卻因只二個帳號可用被判無罪;法界入士認爲,盧女明確將帳戶交付「他人」,主觀上應有幫助洗錢犯意,法官依帳戶多寡判決無罪,判決心證與實務現狀存在落差。
法界人士說,實務上偵辦這類「賣帳戶」案件,檢方多采「雙保險」策略,除起訴「無故交付帳戶罪」外,通常會並論「幫助洗錢罪」,其目的在於防範帳戶數量等客觀要件不足時,仍可依被告主觀或不確定犯意論罪。
盧女共交付三個帳戶提款卡給詐團,再利用通訊軟體將密碼傳給對方,已明確構成「交付、提供他人使用」的法定要件,只是其中一個帳戶不能使用,未達法定「三組帳戶」標準。
法界人士認爲,按實務經驗,沒有人會無故將帳戶、密碼交給他人使用,尤其是「多個」帳戶,盧女行爲明顯有幫助洗錢的主觀或是不確定故意;就算檢方只起訴無故交付帳戶罪,但盧女犯行應可算同一行爲,法官仍可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幫助洗錢罪論處。此案承審法官採較嚴格構成要件,雖法官無義務變更起訴法條,但心證與實務現狀存在落差。
法界人士說,法官採較嚴謹構成要件審查,雖守住「罪刑法定」,卻忽略交付多組帳戶、密碼時,已具備明顯的不確定故意。盧女雖判無罪,若檢方上訴時補充事證,基於同一犯罪事實,即使檢方未起訴幫助洗錢罪,二審法官仍可視卷證變更起訴法條。
律師郭晏甫補充,過去因交付帳戶給詐騙集團,要認定是否爲詐欺幫助犯需要充足舉證,洗錢防制法才修法增加無故交付帳戶罪,簡化過去「賣帳戶」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