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缺士兵!軍士官擬每年增3天身心調適假 主官不得拒絕

國防部預告修正「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部分條文,爲強化軍官士官心理健康韌性,每年增訂3天「身心調適假」,且權責主官不得拒絕。記者程嘉文/攝影

國防部近期預告修正「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部分條文,爲強化軍官士官心理健康韌性,每年增訂3天「身心調適假」,且權責主官不得拒絕。另一方面,原先軍士官每年累計請慰勞假7天得請領慰勞假補助費,新規定修正爲須至少請10天才得請領。

國防部指出,爲友善職場環境並強化軍官、士官心理健康韌性,各級主官應給予所屬軍官、士官心理健康支持,鼓勵其重視心理健康,自我察覺心理不適,找到舒緩壓力及照顧身心方式;使其達成心理健康狀態後,能夠有效投入戰訓本務。因此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列身心調適假,每年準給3天,並明定權責主官不得拒絕,且不用檢附證明。

修正草案增訂,志願役軍、士官爲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準給3日,其請假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義務役軍、士官爲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準給3日,於其1年內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日調整核給事假。

另一方面,針對現行志願役軍官、士官因爲受訓,使次年度的慰勞假按比例扣除,修正草案將「受訓」改爲「在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各大專校院受訓逾6個月以上」,其次年度慰勞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慰勞假。

同時,對於發放慰勞假補助費的條件,國防部參考公務人員的規定,修正發給慰勞假補助費的條件,從每年至少應實施累計請慰勞假「7日」,修正爲「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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