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修法「敷衍」大法官?法務部:修法方向沒有牴觸憲法

有民間團體質疑法務部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草率修法「敷衍」大法官,法務部今表示,修正草案將現行規定更細緻化賦予法院適當裁量權限,符合比例原則,除完備法制外,法務部也將持續深化反毒工作。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認爲本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對違法情節輕微個案,均不分情節一律以無期徒刑爲最低法定刑,致生情輕法重,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法務部今表示,修法前曾邀集學者專家、檢察機關及警察、調查、海巡、憲兵、關務六大緝毒系統召會研商,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後擬具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召開2次審查會議,修正草案規定犯情輕微者,得減輕其刑,不過,曾因故意犯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法務部說,此修法方向是考量毒品擴散行爲之具體個案情節不一而足,賦予法院因應個案情節,得適用減刑規定之裁量權限,以保有量刑彈性,並可避免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之情形,充分符合憲法判決意旨。

法務部表示,憲法判決並非認所有販賣第一級毒品者均得減輕其刑,對於部分案件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另納入有期徒刑法定刑,且分別訂定不同刑度之處罰,並未指示特定方式方能調和罪刑不相當之情形,避免刑罰適用僵化。

法務部說,憲法法庭判決協同意見書對於「無其他犯罪行爲」是指「法院判決時被告尚無其他犯罪行爲、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紀錄而言」,考量行爲人前經故意有罪判決確定再犯毒品擴散行爲者,守法意識薄弱,爲避免減刑範圍過寬致無法達到嚇阻效果,所以排除適用減刑之規定,與憲法判決意旨也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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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爲法務部。記者王聖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