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修法風暴 大法官宜審慎與節制
(圖/本報系資料照)
憲法法庭於5月14日,受理民進黨團對《憲法訴訟法》新修條文(下稱新法)之釋憲聲請。本案不僅牽動憲法法庭(前身爲大法官會議)運作,更深系我國憲政與權力分立根本,不容等閒視之。
一、舊規未周貽患,憲法法庭臨考驗。民國以來,司法從「衙門」邁向現代「法院」。自民國38年釋字第1號起,至民國47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及民國82年《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累積作成813號解釋,縱時局變遷,憲法守護職責未曾動搖,對我國法治發展厥功至偉。
《憲法訴訟法》於民國108年1月4日三讀通過,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轉型大法官爲行使「憲法審判權」之憲法法庭,迄今積累51號判決。然僅規定「現有總額」2/3大法官同意即可開庭,員額尚足時,未顯捉襟見肘。然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大法官15人,7名大法官去年10月31日卸任,新人未補,現僅8人,致舊法以「現有總額」計,6人即可裁判,與憲法明定15人合議、廣納衆意精神,顯有扞格。
尤有甚者,倘其中一人立場偏頗,便如「墨點染素」,對憲政造成莫大傷害。民國108年《憲法訴訟法》制定,司法院及立法院審議時未能慮及大法官提名遭否決狀況,終釀今日困局,實需檢討。
二、缺員強審新法,法理時機俱失。鑑於舊法思慮未周,立法院(在野藍白陣營主導)遂於113年12月20日三讀修正《憲法訴訟法》第30條,明定大法官評議案件不得少於10人,宣告法律違憲需9人同意。平心而論,新法提高門檻,足以確保裁判嚴謹與代表性,值得肯定。然民進黨團聲請釋憲,認僅8名大法官,憲法法庭恐無法運作,無以維護人民權利。
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固得受理,然面對第30條新門檻,現今大法官人數不足,是否不顧新法強行審判,不得而知。筆者以爲,大法官缺位未滿週年,遽言癱瘓,尚屬過早。
若僅不足額之8名大法官強行審理攸關自身運作的新法,裁判欠缺民主正當性外,更難脫「球員兼裁判」之譏。若然,大法官會議累積之813號解釋及憲法法庭作成之51號判決,及數十年從「法制」邁向「法治」的努力將付諸東流。基此,大法官當「臨淵履薄」,暫緩本案實體審理,待大法官補齊,判決方能昭公信,彰顯司法獨立與公正。
三、當知所進退,立院速議人事。過往陳水扁總統時期,總統與立法院分屬不同政黨,大法官提名亦能尋求共識。惟賴總統前次提名大法官竟包含其競選總部主委姚立明;劉靜怡教授更因民進黨團認其曾「辱罵民進黨」而遭封殺。提名與審查過程,政治考量已然凌駕專業,豈不令國人對大法官中立性生疑?
賴總統再於3月提名新任大法官,然立院黨團協商審查日期屢因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冗長髮言延宕。民進黨團消極人事審查,卻急就新法聲請釋憲,無異權利濫用,陷現任8名大法官於政治風暴。8位大法官亦勿倉促行事,自損令譽。當務之急,立院朝野應捐棄成見,速審大法官人事,以利憲法法庭運作。
綜上,我國從「法制」邁向「法治」,步履維艱。憲法法庭若失序,將重傷得來不易的法治積累。究其因果,不論是賴總統提名大法官人選之明顯缺失、民進黨團濫爲釋憲,抑或現任大法官未能審慎自持,均難辭其咎,罪不可逭。待新人事底定,憲法法庭功能健全,方能引領我國穩步向前,終臻「良制」。(作者爲「法制到法治以臻良制」之法律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