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暫時逃死!關最久死囚黃春棋、陳憶隆 獲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黃春棋(本報資料照片)
犯下擄人勒贖撕票案判死25年「關最久死囚」黃春棋、陳憶隆,因憲法法庭去年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黃、陳2人當年所犯擄人勒贖殺人罪「唯一死刑」規定違憲,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日前已依據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正式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依規定,黃、陳2人因案件現正非常上訴中,法務部不能執行死刑,因此2人如同獲得「暫時免死金牌」般,暫時逃過死刑執行。
法界人士表示,檢察總長依據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提起非常上訴,並不代表黃、陳2人日後不會再被判死確定,依據憲法法庭判決明確指出,死刑僅適用於「情節最嚴重的犯罪」,若法院審理認定2人犯行屬「最嚴重犯罪」,仍可判處死刑。
不過,依據法務部最近甫修正的《執行死刑規則》,從嚴限制「槍下留人」門檻,規定死囚須經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法院裁定開始再審、憲法法庭作出暫時處分裁定,法務部即不得執行死刑。因此黃、陳2人暫時逃過槍決。
檢方起訴指控,民國84年,徐自強與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在泰國死亡),擄走商人黃春樹後押到汐止山區殺害棄屍,黃銘泉等人財迷心竅、還向家屬勒贖7000萬元;黃春棋被逮捕後供稱徐自強、陳憶隆是共犯,3人都起訴求處死刑。
最高法院89年4月27日將徐、黃、陳判處死刑定讞,但徐自強歷經檢察總長提起5次非常上訴,3年前最高法院維持更九審判決,認爲黃、陳 指控徐自強的證詞,前後不一且違背常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改判徐自強無罪定讞。陳憶隆、黃春棋遭判死確定後,迄今25年一直未執行槍決,2人成爲史上關最久的死囚。
去年9月20日,憲法法庭針對死刑釋憲案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死刑有條件合憲,但認爲88年修正公佈之《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以死刑爲唯一法定刑的規定,不符《憲法》罪責原則與生命權保障意旨,因此違憲,判處死刑必須限制在「最嚴重的罪行」,且必須符合嚴格的《憲法》程序保障。
因此死囚黃春棋、陳憶隆可依憲法法庭判決,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經多次研議法律意見後,檢察總長邢泰釗日前已正式爲黃、陳2人提起非常上訴。
其實,黃、陳2人自徐自強改判無罪定讞之後,就一再透過廢死團體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欲求「翻案」逃死,但高院審理後均認定2人主張並不符合「新事實、新證據」的再審條件,指2人應尋求聲請非常上訴途逕,多次駁回2人聲請。2人日前分別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遭駁回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