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員苦勸無用 男寄帳戶給詐團重判5年 法官:無需輕縱
58歲的黃姓男子在去年1月,以店到店寄件的方式,將他申辦的3個金融帳戶的金融卡及密碼提供給詐騙集團,超商店員曾提醒「對方可能是詐騙集團」,但黃男並未打消此念頭。法官認爲,司法判決對於詐欺犯罪量刑過輕,長期爲人所詬病,考量到被害人遭受的財產損失金額不輕,以及黃男無視店員警告的行爲,無需輕縱,最後判有期徒刑5年。
法官調查,黃男在新竹市北區的某超商門市,以店到店寄件的方式,將他申辦的3個金融帳戶的金融卡及密碼提供給詐騙集團,要換取美金5萬元。
當時黃男寄出帳戶資料時,便利商店店員曾明確提醒他對方可能是詐騙集團,但黃男並未因此打消念頭,仍堅持將這些重要的帳戶資料寄給詐騙集團成員。
詐騙集團隨後利用黃男提供的帳戶,向2名被害人詐騙。詐騙手法包括在社羣網站刊登投資廣告,或佯稱加入股票投資羣組穩賺不賠。這2名被害人因此上當,分別匯款20萬元至黃男的帳戶中。爾後黃男更依詐欺集團指示多次提領部分款項來製造金流斷點,企圖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的來源與去向。
法官審酌,黃男正值壯年,卻貪圖不法利益,他在接到超商店員的明確提醒後,仍堅持寄出帳戶,這顯示其法治觀念淡薄,且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增加查緝難度與被害人追回損失的可能性。儘管黃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但他在偵查階段曾兩度明確否認,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法院認爲,黃男在詐欺集團中雖非主導者,但他提供的帳戶及協助提款的工作,對詐欺犯罪取得財物扮演了重要角色。參與我國詐騙集團橫行、司法判決對於詐欺犯罪量刑過輕長期爲人所詬病,考量到被害人遭受的財產損失金額不輕,以及黃男無視店員警告的行爲,無需輕縱,因此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新竹地方法院。記者郭政芬/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