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次遇臨檢「太緊張沒停」 女騎士挨罰18萬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騎士小美(化名)去年12月間騎車遇到警方臨檢,卻沒有按照指示停車受檢,因而挨罰18萬元;她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因爲是第一次遇到臨檢,太過緊張纔會加速通過。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爲「不熟悉」或「緊張」不能當作拒絕受檢的正當理由,最終裁定駁回。

▲小美聲稱因爲第一次遇到臨檢,太過緊張纔會加速通過,並非刻意拒檢。(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美去年12月間騎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一處巷口,遇到警方設點臨檢,她卻沒有依照指示停車受檢,因而被警方依有「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的違規行爲,開單舉發,事後挨罰18萬元罰鍰,還要吊銷駕駛執照。

小美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她看到前面的車輛沒有完全停下,以爲可以不用完全停止,加上一名警員突然踩出來一步,她第一次遇到臨檢,不清楚這是攔停的動作,嚇了一跳纔會加速通過,希望不要吊扣駕照,這樣她纔可以打工分期繳交罰款。

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相關證據影像之後表示,事發地點設有明顯路檢管制措施,包含內側車道有停放警車、警車後方有「取締酒駕中」告示牌、車道分隔線及遠處路邊有閃光交通錐,現場還有多名警員揮動指揮棒、吹哨示意停車受檢,小美不可能毫無察覺這是明顯的攔查動作,卻還是未依照指示停車,甚至近距離從其中一名警員旁邊通過。

法官認爲,小美的行爲確實違規,雖然她辯稱自己是首次遇到臨檢比較慌張,但她還是負有合理辨識並依指示停車的責任,不能以「不熟悉」或「緊張」當作拒絕受檢的正當理由,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