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運光電涉中科院標案洩密案 法院曝董座、協理交保理由
上市公司達運光電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鵬園院區智慧型監控指管系統網電基礎工程」標案泄密案,桃園地院今天傍晚召開董座陳碧霜及協理陳宥霖的羈押庭,陳董當庭認罪、女協理則否認,法官認爲兩人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分別諭令以新臺幣160萬元具保候傳。
法官裁定摘要以四點分別說明,董座陳碧霜、協理陳宥霖均依涉及刑法背信未遂及非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遭檢調偵辦,經分別訊問後,陳碧霜當庭認罪,陳宥霖則否認犯行,雖然檢方偵查的具體內容因「偵查不公開」無法詳細說明,但根據檢方所掌握的各種供詞和證據,足以認定兩人犯罪嫌疑重大。
協理陳宥霖與同案在押的中科院資訊通訊研究所林姓技術師陸續透過LINE、SIGNAL通訊軟體聯繫,並聯系刪除相關對話紀錄,而協理與董座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進行聯繫,互設爲好友隱藏名單也有刪除紀錄,因此兩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湮滅證據之虞的羈押原因甚明。
裁定指出,檢方聲押理由中提及,因尚有相關證人證詞有待傳喚具結,或可能仍有共犯待查,認爲被告有勾串之虞,但法官檢視現有卷證後,並未發現本案涉及常見採購弊案中「虛增投標家數、製造競爭假象」的情況,也無其他廠商涉案跡象,況且同案林姓被告先前已遭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其他證人同樣也已完成具結,因此難以認定仍存有勾串共犯或影響證人的風險,檢方主張理由不足。
法官認爲,羈押屬於剝奪人身自由的重大處分,對被告權益影響深遠,應謹慎爲之,綜合全案資料,認爲兩名被告手機等相關物證已遭查扣,若改以具保方式替代羈押,不會造成證據難以保全或妨礙追訴,因此認定並無繼續羈押的必要,考量兩人於達運光電的職務、涉案程度、標案規模,及調查筆錄與庭訊中所述的家庭及經濟狀況等因素,諭令陳碧霜以新臺幣160萬元交保,陳宥霖則以60萬元交保。
達運光電涉及中科院標案泄密案,董座陳碧霜、協理陳宥霖遭檢方聲押,桃園地院今天傍晚召開羈押庭,法官諭知2人分別以160萬及60萬元交保。記者陳恩惠/攝影